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暫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暫字第11號聲 請 人 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百鍊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藍健瑋律師 洪屏芬律師 相 對 人 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澔 相 對 人 蔡街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周進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為一紡織業者,主要經營內容為生產各類布料進行銷售,其中PVC 紗製成品之銷售額約佔聲請人全年總營收之四分之一,係聲請人之重要產品。聲請人自民國101 年7 月起即陸續向訴外人來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興公司」)及韓國TRAWON CO.(以下簡稱「韓國公司」)採購機台製作PVC 紗,目前聲請人已採購來興公司機台計16部,韓國公司機台計16部。相對人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慶公司)曾為聲請人之代工合作廠商,雙方合作期間達30餘年,詎華慶公司突於103 年3 月間委託律師向聲請人發函表示聲請人侵害其所有之第I332041 號「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發明專利(聲證1 ,簡稱系爭專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嗣104 年4 月間,上開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即相對人蔡街在未事前向聲請人發出任何通知之情況下,即向鈞院起訴請求命聲請人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邀約、販賣、使用或其他任何侵害其發明專利之物品並請求損害賠償(聲證2 ),惟其亦未提出聲請人有實施侵權行為之證明。系爭「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係一種PVC 紗之製程專利,聲請人為釐清事實,特委託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鑑定聲請人向來興公司及韓國公司採購之機台製程是否落入相對人之專利權範圍,然其初步鑑定結果為未侵權(聲證3 )。 (二)系爭爭執之法律關係涉及聲請人數億元之商業利益,如未予以保全,聲請人將遭受重大損害: 1.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 號判決意旨:「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2.近年來聲請人之PVC 紗製成品銷售額約佔聲請人年度總營收之四分之一,此查聲請人102 年之總營收為新台幣(下同)1,015,315,519 元(聲證4 ),而其中PVC 紗製成品之營收為228,347,156 元(聲證5 ),另103 年之總營收為1,052,072,416 元(聲證6 ),其中PVC 紗製成品部分為268,265,136 元(聲證7 )等事證即明,如聲請人無法繼續使用系爭機台生產PVC 紗,將直接造成聲請人每年2 至3 億元之營業損失,影響聲請人之利益甚鉅! 3.此外,聲請人成立迄今已達五十餘年,在現今國內外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聲請人能以傳統產業之姿達到每年逾10億之營收實屬不易,然而競爭對手無時無刻不在覬覦搶單,一旦聲請人被法院命令停止繼續使用系爭機台生產 PVC 紗,聲請人必定一夕之間喪失所有原有客戶及潛在客戶,即使日後本案判決聲請人勝訴,聲請人尚須花費數年時間重新建立客戶,部分客戶一旦與競爭對手建立關係,可能再也無法回復,聲請人因此遭受之商業損失預估可達數十億元。 4.再者,目前聲請人之紡織事業部約有85名員工,其中多為資深員工,如聲請人在本案確定判決之前無法繼續生產 PVC 紗,將會造成員工無工可做,由於審判期間長達數年,聲請人不可能繼續雇用數十名無工可做之員工,勢必需要大幅裁員,屆時資遣費之支出可能達到上千萬元。而聲請人之員工多為資深優秀員工,若將其資遣,即便日後聲請人獲得勝訴判決,可能再也無法將其僱回,聲請人折損優秀人才之損失難以估計,且聲請人必須重新培訓新職員,亦會增加人力成本之開銷。另一方面,聲請人若不得已必須進行裁員,亦會使得數十個家庭遭受嚴重打擊。 (三)相對人隨時可能向鈞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具有急迫危險: 1.查相對人華慶公司業已寄發聲證1 之存證信函要求聲請人停止使用系爭PVC 紗之生產機台,而相對人蔡街更已提起訴訟,則相對人於兩造間之系爭法律關係確定前,隨時可向鈞院聲請假處分禁止聲請人繼續使用系爭機台,致聲請人處於隨時可能被禁止使用系爭機台之狀態,聲請人顯然具有急迫危險。 2.聲請人接獲相對人等主張權利之通知後,主觀上倍感壓力,深恐無法繼續使用系爭機台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失,聲請人因此積極調查證據,查明實情,除委託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進行鑑定外,更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相對人之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後,已著手準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舉發案,聲請人積極進行多方維權行為係因聲請人極度擔心會遭受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失,且確信目前具有急迫之危險。 (四)相對人並未舉證證明聲請人之機台製程有落入其專利範圍,足認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有勝訴之望: 1.按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是相對人就其專利權被侵害之主張應依法舉證證明之,或至少應依上開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證明使用「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之產品在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始可推定聲請人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行為事實。 2.查相對人向聲請人主張權利時,均未舉證證明聲請人有侵害其專利權,亦未證明使用「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之產品在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反之,聲請人委託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進行鑑定,初步鑑定結果為未侵權(見聲證3 ),足以認定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確有勝訴之望。 (五)聲請人並提出聲證14、15、16、17主張⑴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因聲證14、15、16、17個別以及聲證14、17之組合、聲證14、15、16、17之組合可證明不具進步性;⑵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因聲證14、17之組合、聲證14、15、16、17之組合可證明不具進步性;⑶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因聲證14、17之組合、聲證16、17之組合、聲證14、15、16、17之組合可證明不具進步性;⑷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因聲證14、17之組合、聲證14、15、16、17之組合可證明不具進步性。 (六)擔保金計算方式: 1.依「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3 點第1 、2 款所定智慧財產民事第一、二審訴訟事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第8 款所定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1 年,故本案訴訟期間約為4 年4 個月(4.33年)。 2.而在103 年1 月份之前,聲請人每年委託相對人華慶公司代工PVC 紗之金額約為1,500 萬元,其中毛利依照此產業之一般情形約為17.8%,則相對人在本案訴訟期間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至多為11,561,100元(1,500 萬×17.8%×4.33),如鈞院准予聲請人供擔保後定暫時 狀態處分,懇請定此以下之金額酌定擔保金。 (七)爰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於確認聲請人未侵害相對人專利權訴訟確定前,相對人應容忍、不得妨礙、干擾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使用聲請人廠房內之所有生產設備,及就生產產品自行或委託他人為輸出、運送、販賣、散佈、陳列、加工、揀選、授權、生產製造或為其他與上開產品有關之一切處分行為。 二、相對人則以下列理由資為置辯: (一)聲請人所為本件假處分聲請,何其理由,係以相對人如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聲請人將因此受有重大損害云云。換言之,本件假處分聲請之唯一理由即為聲請人主張如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聲請人將受有重大損云云。然查,聲請人該等聲請理由,並不符合上開假處分聲請之要件,就此說明如下: 1.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聲請,主張其可能受有重大之損失或急迫之強暴,係指相對人向鈞院提出假處分之聲請云云。然查,姑且不論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所稱之「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此容後詳述)?退步言之,縱使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所稱「發生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但相對人迄今並未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使鈞院確信相對人將來有聲請該假處分之情事,聲請人空言主張相對人如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而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顯然未釋明本件假處分之必要性,本件假處分聲請,已有不合。 2.聲請人主張本件假處分聲請之所謂重大之損失或急迫之強暴,為相對人將來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此業如上述。然查,如相對人將來向鈞院為假處分裁定之聲請,相對人除須就假處分必要性提出釋明外,另鈞院亦須就本件相對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本件聲請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換言之,本件聲請人為避免本件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而本件假處分聲請所主張之理由,於該假處分聲請中,鈞院自會審酌,如本件假處分聲請所持理由可採者,鈞院當無可能准許本件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反之,如聲請人所持理由為不可採者,鈞院如准許本件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此假處分裁定即非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所稱之「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將來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為本件假處分聲請之所謂重大之損失或急迫之強暴,顯然與本件假處分聲請之要件不相合,本件假處分聲請並無理由。 3.尤有甚者,聲請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其唯一目的,在於預防相對人向鈞院為假處分之聲請。然查,聲請人所為本件假處分聲請與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此為假設語氣,相對人迄未向鈞院聲請假處分裁定,此業如上述),其要件各有不同,鈞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是否有理由,並非以聲請人是否有為本件假處分裁定之聲請為依據。換言之,縱使相對人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鈞院應依據上揭假處分要件審酌相對人該聲請是否合法,如相對人聲請符合上開假處分要件者,鈞院自應核發假處分裁定,不因聲請人因本件假處分之聲請而有不同;反之,如相對人聲請不符合上開假處分要件者,鈞院自應駁回假處分裁定之聲請,不因聲請人未取得本件假處分裁定,而有不同。 4.承上,聲請人所為本件假處分聲請與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處分(此為假設語氣,相對人迄未向鈞院聲請假處分裁定,此業如上述),其要件各有不同,鈞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是否有理由,並非以聲請人是否有為本件假處分裁定之聲請為依據。且查,如鈞院准許相對人假處分裁定之聲請,聲請人縱使取得本件假處分者,此亦不影響相對人依據已准許之假處分,對本件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申言之,相對人如取得鈞院核發之假處分裁定,並聲請法院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縱使聲請人聲請取得本件假處分裁定,亦不影響相對人聲請取得假處分裁定及所為強制執行之效力,亦即,相對人所為假處分強制執行並不因聲請人取得假處分裁定而停止,聲請人本件聲請用以阻止相對人取得假處分裁定,自始目的不達,益見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 5.末查,聲請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其唯一目的,在於預防相對人向鈞院為假處分之聲請,但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所主張之聲請事項為「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於確認聲請人未侵害相對人專利權訴訟確定前,相對人應容忍、不得妨礙、干擾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使用聲請人廠房內之所有生產設備,及就生產產品自行或委託他人為輸出、運送、販賣、散布、陳列、加工、揀選、授權、生產製造或為其他與上開產品有關之一切處分行為。」(見聲請人104 年6 月9 日民事聲請狀第1 頁「聲請事項」所載),此聲請事項內容亦顯然與預防相對人向鈞院為假處分之聲請,無所關聯。蓋相對人如向鈞院提出假處分聲請,並由鈞院准許假處分裁定者,此假處分聲請並非聲請人所指「相對人應容忍、不得妨礙、干擾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使用聲請人廠房內之所有生產設備,及就生產產品自行或委託他人為輸出、運送、販賣、散布、陳列、加工、揀選、授權、生產製造或為其他與上開產品有關之一切處分行為」,聲請人所為本件假處分裁定聲請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即預防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並取得假處分裁定),亦無任何關聯,此益徵本件假處分聲請並無理由。 (二)聲請人所提出104 年8 月4 日民事補充理由二狀,主張相對人之「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具有得撤銷之理由,聲請人並主張系爭發明專利已被該等專利(即聲證8-11)所揭露,且其未侵害相對人之系爭發明專利云云。經查,系爭發明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具有得撤銷之理由?或聲請人未侵害相對人之系爭發明專利?等等,此皆屬本案判決應審理之範圍,與本件假處分聲請無關,聲請人就此所為主張並無可採。又聲請人主張系爭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具有得撤銷之理由,或聲請人未侵害相對人之系爭發明專利等等,亦與事實不合,茲說明如下。 1.「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為專利法第21條定有明文,依此,發明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以創作技術思想。換言之,發明專利既非創造自然法則,亦非發現自然法則,而係藉由既存、習知之自然法則,為技術思想之創作。從而,發明專利內容,無須全部由發明人自行創作,以既存、習知之自然法則,所為技術思想而能為產業所用之創作,即符合發明專利之要件。 2.發明專利係藉由既存、習知之自然法則,為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專利非創造或發現自然法則,此復有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可資參照。蓋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於說明書上揭露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即指發明說明之記載,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從而,發明專利當然係建立於既存、習知之自然法則上,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於特定技術領域,做為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而可供產業利用之高度創作。 3.再依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反面解釋,發明專利縱使有利用先前技術,但如於該先前技術外,另有技術思想之創作,而非單純輕易完成者,仍無礙具備技術思想創作之發明專利要件。 4.查系爭發明專利所牽涉之纖維原紗披覆,係於纖維原紗外層包覆(或披覆)其他材質,藉以變更纖維原紗原本之物理特性(例如易燃性等),使纖維原紗能做為特定產業上之用途(例如可做為防火建材使用等);再者,於纖維原紗外層包覆(或披覆)其他材質之製造技術,並非相對人所新創,但因習用之舊式包覆(或披覆)技術(習用之舊式包覆(或披覆)技術,如系爭發明專利於專利公報第1 圖所示),有下列缺點(詳見系爭發明專利之說明書),相對人始利用既存、習知之自然法則,就技術上進行思想,而創作出能為產業所用之系爭發明專利: ⑴原紗從出紗機11迴轉釋放的速度到成型後的收紗機15之捲收速度必須同步配合,造成速度流程配合不易,為其缺點之一。 ⑵塑膠溶解槽12內塑膠必須添加揮發性溶劑,使塑膠呈現液體狀,並且須不斷攪拌及添加溶劑使其保持液態,嚴重浪費資源及污染環境,危害操作人員健康,為其缺點之二。 ⑶原紗包紗後經過成型模成型時,其塑膠皮還是呈現液體狀態,將使成型的塑膠皮結構不穩定,使披覆成品品質降低,為其缺點之三。 ⑷液體狀態的塑膠皮須經乾燥機加溫烘烤,其乾燥機必須夠長且披覆紗必須慢速通過以充份乾燥定型,造成生產速度必須放慢而降低速率,相對使工期延長及工時成本之提高,為其缺點之四。 ⑸上述製程製成的原紗成品由收紗機捲取時,因為製程速度慢而造成捲取的阻力,增加馬達負荷、製程成本及電源的浪費,為其缺點之五。 ⑹如第2 圖所示為習式包紗法披覆的原紗結構斷面剖示圖,由於成型時原紗20外表包覆的塑膠皮21仍為不穩定的液態,會受地心引力的影響而使成本無法正中心均勻披覆形成歪邊現象,造成不良品損失提高,為其缺點之六。 5.系爭發明專利即針對上開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的諸多缺點而創新可為產業使用之下列技術(本發明所欲行解決之問題,即為改善產業因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所遇到的上開困難點): ⑴原紗配合紗架以被動出紗可易於配合製造之速度流程。此可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出紗機11迴轉釋放的速度到成型後的收紗機15之捲收速度必須同步配合,造成速度流程配合不易之缺點。 ⑵以押出機之加溫管將塑膠粒加熱為流體固態押出披覆,不須攪拌及添加溶劑而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及操作人員健康之危害。此可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塑膠溶解槽12內塑膠必須添加揮發性溶劑,使塑膠呈現液體狀,並且須不斷攪拌及添加溶劑使其保持液態,嚴重浪費資源及污染環境,危害操作人員健康之缺點。 ⑶塑膠料以平行押出包覆成較穩定的塑膠皮結構,不需烘烤定型以降低電源耗費之經濟效益達成;並以冷卻定型取代烘烤定型可縮短定型步驟,而加快製造流程提升生產效率之進步性達成。此可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①原紗包紗後經過成型模成型時,其塑膠皮還是呈現液體狀態,將使成型的塑膠皮結構不穩定,使披覆成品品質降低之缺點;②液體狀態的塑膠皮須經乾燥機加溫烘烤,其乾燥機必須夠長且披覆紗必須慢速通過以充份乾燥定型,造成生產速度必須放慢而降低速率,相對使工期延長及工時成本之提高之缺點。 ⑷整個製程的速度由引取機之單一條件主導控制,不需每個步驟都要做速度調整配合而簡化操作程序,又降低成品捲取阻力、馬達負荷及電源浪費,具經濟效益。此可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原紗成品由收紗機捲取時,因為製程速度慢而造成捲取的阻力,增加馬達負荷、製程成本及電源的浪費之缺點。 ⑸以大於地心引力的平行壓力押出流體固態塑膠包覆成穩定結構的外皮,使原紗披覆成接近真圓狀態之較佳產品品質,以降低不良品損失。此可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成型時原紗20外表包覆的塑膠皮21仍為不穩定的液態,會受地心引力的影響而使成本無法正中心均勻披覆形成歪邊現象,造成不良品損失提高之缺點。 6.於纖維原紗加工產業發展迄今已久,纖維原紗加工習用之舊式製程,存有上開困難與問題,相對人從事纖維原紗加工已有數十年,深切體認該產業習用之舊式製程存在之困難與問題,相對人憑藉數十年豐富之產業經驗,思考於纖維原紗加工產業領域內,創造出可解決製程問題之方法及技術手段,系爭發明專利確實係屬可供產業利用之高度創作。此可由下列具體事實,明確認定系爭發明專利確實有其新穎性與進步性: ⑴聲請人從事原紗加工之相關產業亦有數十年,聲請人對於纖維原紗加工,因習用之舊式製程所存有上開困難與問題,知之甚詳。 ⑵聲請人三十多年來向相對人購買以系爭發明專利製程所生產之產品,聲請人為掌握生產進度及生產品質,不計其數至相對人廠房察看生產流程,聲請人因此知悉系爭發明專利之內容。 ⑶聲請人自行購買機器,用以設置製造纖維原紗包覆(或披覆)之生產線,聲請人因此所設置之生產線內容竟然與系爭發明專利完全一致。 ⑷如依聲請人所辯稱,2 以揭露系爭發明專利之內容,為何聲請人所設置之生產線內容不是聲請人104 年7 月30日民事答辯狀聲證14-17 之內容,反而係系爭發明專利之內容? ⑸又聲請人從事原紗加工之相關產業亦有數十年,聲請人對於纖維原紗加工,因習用之舊式製程所存有上開困難與問題,知之甚詳。如系爭發明專利之技術內容係已揭露之習用技術或以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聲請人為何數十年未以系爭發明專利設置製造纖維原紗包覆(或披覆)之生產線?反而因與相對人交易多年而得知系爭發明專利內容後,於停止向相對人購買產品後,始設置與系爭發明專利完全一致之生產線? (三)聲請人104 年7 月30日民事答辯狀所提出之其他專利(即聲證14-17 ),不但無法推翻系爭發明專利之新穎性與進步性,反足以證明系爭發明專利確實有進步性,茲一一說明如下: 1.聲證14部分(即「防電磁波紗網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 ⑴聲證14發明專利即為系爭發明專利於專利公報第1 圖所示之習用之舊式製程,聲證14之發明專利具有習用之舊式技術之上列缺點,此與系爭發明專利有下列不同:①系爭發明專利採押出機之加溫管,將塑膠粒加熱為流體固態押出披覆。聲證14之發明專利仍採用塑膠溶解槽12(此可由聲證14說明書第2 頁所載「拉過一裝填有液態聚氯乙烯之容器,使浸泡於液態聚氯乙烯中;3 完成浸泡後」,即可明之),該溶解槽內塑膠必須添加揮發性溶劑,使塑膠呈現液體狀,並且須不斷攪拌及添加溶劑使其保持液態,嚴重浪費資源及污染環境,危害操作人員健康之缺點;且原紗包紗後,塑膠皮還是呈現液體狀態,將使成型的塑膠皮結構不穩定,使披覆成品品質降低之缺點;液體狀態的塑膠皮須經乾燥機加溫烘烤,其乾燥機必須夠長且披覆紗必須慢速通過以充份乾燥定型,造成生產速度必須放慢而降低速率,相對使工期延長及工時成本之提高;成型時原紗20外表包覆的塑膠皮21仍為不穩定的液態,會受地心引力的影響而使成本無法正中心均勻披覆形成歪邊現象,造成不良品損失提高。②系爭發明專利以冷卻定型取代烘烤定型可縮短定型步驟,而加快製造流程提升生產效率之進步性達成。被證8 之發明專利需烘烤定型,造成生產速度必須放慢而降低速率,相對使工期延長及工時成本之提高,,並提高電源耗費,不利於經濟效益達成。③系爭發明專利具有速度穩定程序,可將冷卻定型後的披覆原紗繞組於引取機一由馬達帶動的穩速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但聲證14之發明專利並未有此技術內容。 ⑵系爭發明專利係針對上開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的諸多缺點而創新發明(本發明所欲行解決之問題,即為改善產業因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所遇到的上開困難點),聲證14之發明專利無法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的諸多缺點。此由聲請人於停止向相對人購買產品後,係設置與系爭發明專利完全一致之生產線,而非如聲證14之發明專利之生產線,亦可明之。 ⑶茲將聲證14專利與系爭發明專利,以圖示方式比對(證物)。 2.聲證15部分(即「織物用線材以及該線材的製造方法」發明專利) ⑴聲證15之發明專利僅抽象描述「該透光保護層是塗裝在該線心單元之一外表面上」(見聲證15說明書第6 頁)或「而該塗裝透光保護層的步驟則是將具有透光性的塑膠原料熔解後,將其直接披覆在線心單元的外表面」(見聲證15說明書第7 頁)或「製造時係將例如聚氯乙烯(PVC )等等塑膠原料熔解,然後在塗裝於線心單元11之外表面111 」(見聲證15說明書第8 頁)云云,但究竟應如何塗裝?聲證15之發明專利並未具體說明,而其塗裝方式係採如系爭發明專利之押出方式?或採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溶解槽浸泡方式?聲證15之發明專利皆未具體揭露,聲請人主張聲證15之發明專利已揭露系爭發明專利之內容云云,並不可採。 ⑵聲證15之發明專利未具體揭露披覆方式外,另聲證15之發明專利亦未具體揭露出紗程序、定型程序、速度穩定程序、收紗程序等,聲證15之發明專利較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更為簡陋,遑論與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更為完備之系爭發明專利相較呢? 3.聲證16部分(即「止滑運動墊之製法」發明專利) ⑴聲證16之發明專利僅抽象描述「將部分線材含浸彈性發泡材料」(見聲證16說明書第6 頁及第8 頁)等等,聲證16之發明專利既具體揭露其方法為「含浸」,此即非採系爭發明專利之押出方式,聲請人主張聲證16之發明專利已揭露系爭發明專利之內容云云,並不可採。 ⑵此外,聲證16之發明專利亦未具體揭露出紗程序、定型程序、速度穩定程序、收紗程序等,被證9 之發明專利較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更為簡陋,遑論與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更為完備之系爭發明專利相較呢? 4.聲證17部分(即「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YARN AND FABRIC止滑運動墊之製法」發明專利) ⑴聲證17之發明專利僅,聲請人主張聲證17之發明專利已揭露系爭發明專利之內容云云,並不可採。 ⑵此外,聲證17之發明專利僅僅描述塑膠擠出之構造,未具體揭露出紗程序、定型程序、速度穩定程序、收紗程序等,是以,如僅有押出之披覆程序,仍無法完全解決習用之舊式包紗披覆製程之上開問題與困難(即速度流程配合不易、經乾燥機加溫烘烤,造成生產速度必須放慢而降低速率,相對使工期延長及工時成本之提高、製程速度慢而造成捲取的阻力,增加馬達負荷、製程成本及電源的浪費等)。 (四)聲請人民事補充理由二狀聲證23所提出其委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做成之「專利權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以下簡稱上開鑑定報告書),上開鑑定報告書認定D 、G 、H 分析項不符合文義讀取及均等論原則,所持理由,係以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並未有系爭發明專利之橢輪構造,但依上開說明,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確實有使用與系爭發明專利相同之橢輪裝置,上開鑑定報告書認定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未使用「橢圓形」「輪體」結構,此與事實不合。而上開鑑定報告書以橢輪裝置之有無,作為認定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與系爭發明專利之唯一依據,然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實際上係有使用橢輪裝置,顯見,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與系爭發明專利並未有任何差異存在,聲請人生產製造流程及機台落入系爭發明專利甚明,聲請人確實有侵害系爭發明專利無誤。從而,聲請人為本件假處分聲請,無異係以該保全程序為手段,用以掩護其繼續為侵害系爭發明專利之不法行為,本件聲請並不合法。 (五)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假處分之原因,苟由聲請假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存在,即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並釋明之(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不高: 1.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下稱系爭方法)未落入相對人之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以及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事由存在,則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侵害系爭專利權損害賠償訴訟時,若聲請人此項主張成立,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相對人於該民事侵權訴訟中即不得對聲請人主張權利,是聲請人之系爭方法技術內容是否落入相對人之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以及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事由存在,攸關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於本件保全證據程序中自應加以審酌。又查系爭專利係於96年8 月24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99年10月2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專利舉發理由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53頁),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9年專利法)。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99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又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4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2.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係發明係為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尤指針對1000丹尼(D)(含) 以下或外徑0.25m/m(含) 以下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的披覆包紗法,主要將成捲的原紗套置於紗架以被動出紗拉向押出機穿過其成型模,押出機以平行壓力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成型再拉向一冷卻槽內一橢輪,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後拉向一引取機繞組於一由馬達帶動的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繞組捲收;俾押出機以大於地心引力的平行壓力押出流體固態塑膠之穩定披覆可提升原紗包紗品質,又由引取機之單一條件帶動原紗以穩定及簡化製程的速度控制達到降低帶動阻力,及節約能源與降低製造成本,具經濟及進步性效益達成者。( 參見中文發明摘要) ⑵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件1所載。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4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①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係針對1000丹尼(D)(含) 以下或外徑0.25m/m(含) 以下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的披覆包紗法,係包含以下程序:出紗程序:係主要將一捲原紗套置於紗架之底座,而將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一光滑導座後拉向押出機;披覆程序:將紗架拉出的原紗穿過一押出機之成型模,以平行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後拉向一冷卻槽;定型程序: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槽內一橢輪,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再拉向一引取機;速度穩定程序:將冷卻定型後的披覆原紗繞組於引取機一由馬達帶動的穩速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收紗程序:將引取機導輪拉出的披覆原紗繞組於收紗機之捲取輪捲收。 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其中,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水槽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 ③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其中,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風箱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3 項所述之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其中,押出機由一塑膠粒料斗進料經過一加溫管加溫為流體固態至成型槽披覆原紗,藉由加溫管內螺桿壓力而與經過的原紗平行押出而穩定的披覆成型,以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 3.系爭方法之技術內容 ⑴系爭方法技術內容: 系爭方法之技術內容係依聲請人104 年8 月5 日所提聲證23( 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專利鑑定報告書) 中之照片進行技術解析而得,其技術內容如下: 系爭方法係為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係針對1000丹尼(D)(含) 以下或外徑0.25m/m(含) 以下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的披覆包紗法,係包含以下程序:出紗程序:係主要將原紗套置於紗架之中段處,而將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一組金屬製之夾紗片後拉向押出機;披覆程序:將紗架拉出的原紗穿過一押出機之成型模,以平行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後拉向一冷卻槽;定型程序: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槽內,通過冷卻槽中央處具有孔洞的金屬片,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再拉向一引取機;速度穩定程序:將冷卻定型後的披覆原紗繞組於引取機內由馬達帶動的上下兩個穩速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收紗程序:將引取機導輪拉出的披覆原紗繞組於收紗機之捲取輪捲收。 ⑵系爭產品之實物照片如附件2所載。 ⑶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案件中之保全證據現場拍攝照片(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卷第79頁之p0000000照片)如附件3 所載。 4.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⑴聲證14為94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231837 號「防電磁波紗網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聲證14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8 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①聲證14技術內容: 聲證14為一種防電磁波紗網及其製造方法,該防電磁波紗網係以垂直及水平之複合網線交錯編織,而形成固定網眼大小之抗電磁波紗網,該複合網線係以一披覆層包覆平行並列的玻璃纖維及金屬纖維;而其製造方法,係包括下列步驟:1 、將玻璃纖維及抗電磁波金屬纖維捆線分別安裝於開啟端的捲軸;2 、將平行排列之玻璃纖維及抗電磁波金屬纖維拉過一裝填有液態聚氨乙烯之容器,使浸泡於液態聚氨乙烯中;3 、完成浸泡後,俟聚氨乙烯外皮乾固後,將完成之複合網線捲收於終結端的轉軸;4 、將完成之複合網線,以交錯編織的方式,製成有固定網眼大小之抗電磁波紗網;藉此,以供遮蔽建物外牆的門、窗開口,兼具防蚊蟲及抗電磁波者。( 參見聲證14摘要) ②聲證14之主要圖面如附件4 所載:聲證14第2 圖係複合網線之剖面示意圖;第4 圖係製造流程示意圖。 ⑵聲證15為95年9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61635 號「織物用線材以及該線材的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聲證15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8 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①聲證15技術內容: 聲證15為一種織物用線材以及該線材的製造方法,上述線材可編織成例如:座墊、靠墊等等的織物,包含:一線心單元,以及一塗裝在該線心單元之外表面上的透光保護層,其中該線心單元係由單股或者雙股,或者兩股以上之紗線所構成,於紗線製造的過程中以加入色母添加劑,或者以染色的方式,直接賦予該紗線預定的色彩,而該透光保護層係由具有透光性之塑膠材料製成,其係直接披覆在彩色線心單元之外表面。藉該透光保護層包覆在具有預定色彩之線心單元的表面,除了可以提高線材之日光勞度外,亦可讓織物常保光鮮亮麗。( 參見中文新型摘要) ②聲證15之主要圖面如附件5 所載:聲證15第1 圖係線材實施例立體圖。 ⑶聲證16為99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331928 號「止滑運動墊之製法」發明專利案聲證16之公告日係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8 月24日),無法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相關先前技術。 ①聲證16技術內容: 聲證 16 提供一種止滑運動墊之製法,該止滑運動墊係包含有交叉編織之多數第一線材與第二線材,且,各該第二線材更具適當之彈性,而該止滑運動墊之製法係先取適量之線材,再將部份線材含浸彈性發泡材料,使彈性發泡材料披覆於部分線材表面,繼而將含浸彈性發泡材料後之各該線材予以加硫、發泡並冷卻定型,復將發泡成型之線材與未含浸彈性發泡材料之線材均勻分布編織成片狀體,最後即可獲致重量輕、柔軟、防滑效果佳之止滑運動墊。(參見中文發明摘要 ) ②聲證16之主要圖面如附件6 所載:聲證16第1 圖係較佳實施例外觀圖。 ⑷聲證17為2007年1 月18日公開之美國第2007/0000 000A1 號「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YARN AND FABRIC」專利案聲證17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8 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①聲證17技術內容: 聲證17為一種單絲或複絲高伸展性聚丙烯、聚乙烯、丙烯基共聚物、乙烯基共聚物、烯烴、或玻璃纖維芯紗,隨同包含有聚丙烯、乙烯辛烷共聚物之混合包覆材料以押出的方式包覆皮膜,以形成單絲紗。塗層亦可含有阻燃劑、顏料及紫外線抑制劑或潤滑劑。此紗本質上可回收,且不必擔憂有如一般慣用的聚氯乙烯(PVC )皮膜包覆紗有害生態及健康問題。此紗克服潛在的健康風險。符合抗燃標準,且理想上可取代PVC 產品。使用此種紗編織成的布亦可回收,合乎環保,且具有與使用PVC 皮膜包覆之紗的布同樣之優異性能。此布可應用於生產出理想的室內窗簾,壁紙及一般商業、住家或汽車內部應用中的座椅布料。( 參見附件4 中譯本之發明摘要) ②聲證17之主要圖面如附件7 所載。 5.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⑴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係針對1000丹尼(D)(含) 以下或外徑0.25m/m(含) 以下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的披覆包紗法,係包含以下程序:」; 要件編號1B「出紗程序:係主要將一捲原紗套置於紗架之底座,而將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一光滑導座後拉向押出機;」; 要件編號1C「披覆程序:將紗架拉出的原紗穿過一押出機之成型模,以平行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後拉向一冷卻槽;」; 要件編號1D「定型程序: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槽內一橢輪,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再拉向一引取機;」; 要件編號1E「速度穩定程序:將冷卻定型後的披覆原紗繞組於引取機一由馬達帶動的穩速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 要件編號1F「收紗程序:將引取機導輪拉出的披覆原紗繞組於收紗機之捲取輪捲收。」。 系爭方法之技術內容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要件解析其技術內容,亦將對應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係針對1000丹尼(D)(含) 以下或以上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的披覆包紗法,係包含以下程序:」; 要件編號1b「出紗程序:係將一捲原紗套置於紗架之中段處,而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上一組金屬製之夾紗片後拉向押出機;」; 要件編號1c「披覆程序:將紗架拉出的原紗穿過一押出機之成型模,以平行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後拉向一冷卻水槽;」; 要件編號1d「定型程序: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水槽內,通過冷卻水槽中央處具有孔洞的金屬片,使披覆成型原紗穿過金屬片孔洞後,冷卻定型再拉向一引取機;」; 要件編號1e「速度穩定程序:將冷卻定型後的披覆原紗繞組於引取機內由馬達帶動的上下兩個穩速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要件編號1f「收紗程序:將引取機導輪拉出的披覆原紗繞組於收紗機之捲取輪捲收。」。 ②系爭方法為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比對分析,說明如下: 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C、1E及1F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a、1c、1e及1f之內容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C、1E及1F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a、1c、1e及1f之內容,此亦為聲請人所自認( 見聲證23鑑定報告第62頁文義讀取原則之鑑定結論) 。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係將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一光滑導座後拉向押出機;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係於原紗繞經紗架中段處一組金屬製夾紗片後拉向押出機。系爭專利之光滑導座,與系爭方法之金屬製夾紗片為不同結構之構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係於定型程序將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槽內一橢輪,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之冷卻水槽內僅於水槽中央處設有具孔洞的金屬片,並未具有橢輪構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之內容。 ③綜上,經由上述系爭方法之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解構後之各要件進行文義比對,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無法文義讀取系爭方法,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系爭方法的技術內容之要件編號1b及1d部分,以文義分析時,無法完全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B及1D中,而不符文義侵害。因此,系爭方法之要件編號1b及1d部分的技術內容應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探討。 ⑵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與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之均等分析說明如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係利用導座光滑面導引紗架底座之原紗,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係利用夾紗片之金屬光滑面導引紗架中段處之原紗。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兩者雖在原紗放置位置有差異,就技術手段方面,皆為利用光滑面來導引原紗,使用之技術手段實質相同;就功能及結果方面,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均能達到原紗可依導引路徑穩定移動之相同功效,並使原紗產生可順暢拉向押出機之相同結果。故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實質相同,且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結果。是以,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之均等範圍。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之均等範圍,此亦為聲請人所自認( 見聲證23鑑定報告第69頁均等論原則之鑑定結論)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與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之均等分析說明如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係利用橢輪導引披覆後原線進入冷卻槽,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係披覆後原線穿入冷卻槽內具有孔洞的金屬片,移動路徑未有橢輪導引披覆後原線移動。兩者差異就技術手段方面,系爭方法未設置橢輪構件,不須披覆後原線沿著橢輪導引方向移動,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方面,系爭方法係達成限制披覆後原線捲繞過程之擺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橢輪達成導入披覆後原線進入及離開冷卻槽之方向及其移動順暢,兩者達成之功能不相同;就結果方面,系爭方法係產生使披覆後原線由押出機押出後穩固於冷卻水槽內而利於繞設於導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橢輪產生導引披覆後原線進入冷卻槽方向,兩者產生之結果不相同。故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能,並無法產生相同之結果。是以,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未具有橢輪構件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③綜上,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未具有橢輪構件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故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6.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⑴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2 附屬技術特徵,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 個要件(element ): 要件編號2G「其中,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水槽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 系爭方法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附屬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其可對應解析為1 個要件: 要件編號2g「其中,冷卻槽可為一水槽供披覆原紗冷卻。」。 ②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比對分析說明如下: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係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水槽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2g之水槽內並未具有橢輪之構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2g之內容。 ⑵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比對分析說明: 系爭方法要件編號2g部分,以文義分析時,無法完全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中,而不符文義侵害。因此,系爭方法之要件編號2g部分的技術內容應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探討。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係利用橢輪導引披覆原線進入水槽形成冷卻,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2g係披覆原線直接穿入冷卻槽,未有橢輪導引披覆原線之移動路徑。其差異在於系爭方法未設置橢輪構件,無法使披覆原線沿著橢輪導引方向移動,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系爭方法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欲利用橢輪達到使披覆原線藉由橢輪之限制不致晃動且平穩地保持披覆後原線鬆緊度之功效,亦無法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2 披覆原線可依橢輪導引方向進入冷卻槽之相同結果。故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能,並無法產生相同結果。是以,系爭方法要件編號2g未具有橢輪構件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之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自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既然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且系爭方法要件編號2g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之均等範圍,故系爭方法當然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7.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⑴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3 附屬技術特徵,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 個要件(element ): 要件編號3H「其中,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風箱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 系爭方法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附屬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其可對應解析為1 個要件: 要件編號3h「其中,冷卻槽為一水槽供披覆原紗冷卻。」。 ②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比對分析說明如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3 要件編號3H係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風箱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3h之冷卻水槽內並未具有橢輪之構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要件編號3H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3h之內容。 ⑵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均等範圍比對分析說明: 系爭方法要件編號3h部分,以文義分析時,無法完全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要件編號3H中,而不符文義侵害。因此,系爭方法之要件編號3h部分的技術內容應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探討。 系爭專利請求項3 要件編號3H係利用具有橢輪的風箱導引披覆原線進入風箱形成冷卻,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3h係披覆原線直接穿入冷卻水槽,未有橢輪導引披覆原線之移動路徑,以及未有風箱進行披覆原線之冷卻。兩者差異就技術手段方面,系爭方法未設置橢輪及風箱構件,無法使披覆原線沿著橢輪導引方向移動及利用風箱進行披覆原線之冷卻,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就功能及結果方面,系爭方法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欲利用橢輪達到使披覆原線藉由橢輪之限制不致晃動及風箱冷卻之功效,亦無法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3 披覆原線可依橢輪導引方向進入風箱冷卻之相同結果。故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產生相同之結果。是以,系爭方法要件編號3h未具有橢輪及風箱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要件編號3H之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自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既然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且系爭方法要件編號3h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要件編號3H之均等範圍,故系爭方法當然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8.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⑴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4 附屬技術特徵,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 個要件(element ): 要件編號4I「其中,押出機由一塑膠粒料斗進料經過一加溫管加溫為流體固態至成型槽披覆原紗,藉由加溫管內螺桿壓力而與經過的原紗平行押出而穩定的披覆成型,以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 系爭方法經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附屬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其可對應解析為1 個要件: 要件編號4i「其中,押出機由一塑膠粒料斗進料經過一加溫管加溫為流體固態至成型槽披覆原紗,藉由加溫管內螺桿壓力而與經過的原紗平行押出而穩定的披覆成型,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 ②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附屬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比對分析說明如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I係具有以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4i並未使用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4I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4i之內容。 ⑵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比對分析說明: 系爭方法要件編號4i部分,以文義分析時,無法完全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I中,而不符文義侵害。因此,系爭方法之要件編號4g部分的技術內容應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探討。 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I係由押出機之加溫管加溫塑膠粒料呈流體狀態,藉加溫管內螺桿壓力與原紗平行押出而穩定的披覆成型,以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而系爭方法要件編號4g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I之差異在於系爭方法無法量測是否以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系爭方法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欲利用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達到使塑料平行披覆原線之功效。而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皆可產生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之結果相同。故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手段與達成功能不相同,而能產生之結果相同。是以,系爭方法要件編號4i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I之均等範圍。 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1 、2 或3 ,自包含請求項1 、2 或3 之所有技術特徵,既然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或3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且系爭方法要件編號4i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I之均等範圍,故系爭方法當然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9.本件由聲請人於104 年8 月5 日所提聲證23( 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專利鑑定報告書) 中之機台照片進行技術內容解析,其解析後之系爭方法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惟由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案件中之保全證據現場拍攝錄影光碟所翻拍之照片顯示,生產線共分成2 種型號,另有一型號生產線機台具有「橢輪」元件(本院卷第79頁之p000 0000 照片),且兩型號機台主要差異在於鑑定報告之機台使用孔洞的金屬片,而未鑑定之機台使用橢輪元件。因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及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之主要差異亦在於系爭方法未見「橢輪」元件,而保全證據工廠中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之冷卻水槽內設有橢輪元件。系爭方法經重新解析其技術內容,可由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及要件編號2g分別為「定型程序: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水槽內一橢輪,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再拉向一引取機」及「冷卻水槽為一具有橢輪的水槽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之內容,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及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可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及2g之內容。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C、1E及1F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a、1c、1e及1f之內容,以及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及請求項2 要件編號2G亦可文義讀取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及2g之內容,故保全證據工廠中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所使用之系爭方法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均等範圍。 聲請人於104 年8 月12日到庭筆錄指稱,保全證據現場是有幾十部機台,且機台是分別向不同的廠商購買,但保全證據時,所拍攝影片之機台僅為其中一部,鑑定報告僅針對一機台為鑑定,其他的並未做鑑定云云。 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案件,由保全證據筆錄可知保全證據之工廠內共有32個生產線,分成2 種型號,各有16個生產線,亦即聲請人於民事補充理由( 三) 狀之附件6 所稱之國內機台及韓國機台。顯見聲請人所提之鑑定報告書所記載證物機台僅為其中一種型號之生產線機台,並未就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進行鑑定。依聲請人鑑定報告書所列之生產線機台進行侵權比對,該生產線機台使用之系爭方法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惟由保全證據現場拍攝錄影光碟所翻拍之照片顯示,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具有「橢輪」元件(本院卷第79頁之p0000000照片)。從而,保全證據工廠內另有16個生產線機台( 即國內機台) 之冷卻槽內設有橢輪元件,經進行侵權比對分析後,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實質相同,且達成相同之功能及結果,該生產線機台使用之系爭方法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均等範圍。故聲請人主張生產線機台之使用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專利權範圍並不足採。10.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聲證1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由於一般舊式包紗披覆設備係主要包含由一出紗機將筒狀捲收的原紗以適當迴轉速度釋放出紗,而拉出經一塑膠溶解槽內使塑膠包覆原紗,再經一成型模成型後穿過一乾燥機加溫烘烤定型,最後再由一收紗機捲收而完成包紗製程。然而,如上所述之原紗從出紗機迴轉釋放的速度到成型後的收紗機之捲收速度必須同步配合,造成速度流程配合不易;再者,塑膠溶解槽內塑膠必須添加揮發性溶劑,使塑膠呈現液體狀,嚴重浪費資源及污染環境,危害操作人員健康;又,原紗包紗後經過成型模成型時,其塑膠皮還是呈現液體狀態,使成型的塑膠皮結構不穩定,成品品質降低;另,液體狀態的塑膠皮須經乾燥機加溫烘烤,須慢速通過以充份乾燥定型,生產速度降低;且成品由收紗機捲取時,製程速度慢而造成阻力,增加馬達負荷、成本及電源浪費;成型時原紗包覆的塑膠皮為不穩定液態,受地心引力影響而使成品無法正中心均勻披覆形成歪邊現象,造成不良品提高等缺點。 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主要將一捲原紗套置於紗架之底座,而將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一光滑導座後拉向押出機穿過其成型模,以平行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成型,再拉向一冷卻槽內一橢輪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後,又拉向一引取機繞組於一由馬達帶動的穩速導輪以控制生產線的速度穩定,再拉向收紗機繞組於收紗機之捲取輪捲收完成包紗製程。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為「一種原紗披覆押出包紗法,係針對1000丹尼(D)(含) 以下或外徑0.25m/m(含) 以下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的披覆包紗法,係包含以下程序:出紗程序:係主要將一捲原紗套置於紗架之底座,而將拉出的原紗繞經紗架一光滑導座後拉向押出機;披覆程序:將紗架拉出的原紗穿過一押出機之成型模,以平行押出之流體塑膠料披覆於原紗外表面後拉向一冷卻槽;定型程序:原紗於塑膠料披覆成型後可拉經一冷卻槽內一橢輪,使披覆成型原紗冷卻定型再拉向一引取機;速度穩定程序:將冷卻定型後的披覆原紗繞組於引取機一由馬達帶動的穩速導輪再拉向收紗機,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收紗程序:將引取機導輪拉出的披覆原紗繞組於收紗機之捲取輪捲收。」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聲證14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 經查,由聲證14圖式第1 、4 圖及摘要揭露一種防電磁波紗網係以垂直及水平之複合網線交錯編織,而形成固定網眼大小之抗電磁波紗網,該複合網線係以一披覆層包覆平行並列的玻璃纖維及金屬纖維;而防電磁波紗網之製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驟:1 、將玻璃纖維及抗電磁波金屬纖維捆線分別安裝於開啟端的捲軸;2 、將平行排列之玻璃纖維及抗電磁波金屬纖維拉過一裝填有液態聚氨乙烯之容器,使浸泡於液態聚氨乙烯中;3 、完成浸泡後,俟聚氨乙烯外皮乾固後,將完成之複合網線捲收於終結端的轉軸;4 、將完成之複合網線,以交錯編織的方式,製成有固定網眼大小之抗電磁波紗網的技術內容。顯見聲證14係利用安裝於捲軸而平行排列之玻璃纖維及抗電磁波金屬纖維拉過一裝填有液態聚氨乙烯之容器,使完成浸泡後,俟聚氨乙烯外皮乾固後再將完成之複合網線捲收於終結端的轉軸之製造方法製成複合網線,而由完成之複合網線以交錯編織的方式,製成有固定網眼大小之抗電磁波紗網。雖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紗架」用於設置原紗,已為聲證14之「捲軸」係用於放置纖維捆線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捲取輪」用於捲收披覆之原紗,已為聲證14之「終結端的轉軸」係用於收取複合網線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押出機之成型模」用來披覆原紗,已為聲證14之「裝填有液態聚氨乙烯之容器」係用於披覆纖維捆線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中所界定之「光滑導座」、「冷卻槽」、「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等構件及其相關步驟並未揭露於聲證14中。系爭專利經由「光滑導座」、「冷卻槽」、「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等構件來達成出紗順暢,無須添加溶劑,包覆結構穩定,以及可使原紗披覆成接近真圓狀態之品質等功效,亦與聲證14所欲達成網線不會產生相互勾纏、脫落及防蚊蟲等功效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所利用之組成構件與產生之功效,與聲證14並不相同。 ③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4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聲證1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聲證15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 經查,由聲證15說明書第5 頁第14至16行之先前技術記載:「早期用於座墊等織物上的線材係由塑膠材料直接抽製而成,此種單純由塑膠線材編織而成的織物,會因為塑膠容易拉伸變形的特性,而無法長久的被使用」,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7行記載:「可織造成織物,包含:一線心單元,以及一透光保護層,該線心單元包括至少一條由纖維製成且具有預定色彩的彩色紗線,而該透光保護層是塗裝在該線心單元之一外表面上」,說明書第7 頁第14至17行記載:「該塗裝透光保護層的步驟則是將具有透光性的塑膠原料熔解後,將其直接披覆在線心單元的外表面」,以及說明書第7 頁第8 至13行記載:「塗裝透光保護層12的步驟,係直接採用透明或半透明之塑膠原料,然後將塑膠原料熔融後接塗裝在線心單元11之外表面111 上,上述塑膠原料乃例如:聚氯乙烯,塗裝後由於該保護層12具有透光性,故前述透光保護層12不僅可以有效保護線心單元11,亦可讓線心單元11的色彩顯露於外」的技術內容。顯見聲證15係利用聚氯乙烯等塑膠原料熔融後接塗裝在線心單元之外表面上,塗裝後由於該保護層具有透光性,使前述透光保護層可有效保護線心單元,而習用座墊等織物線材係由塑膠材料直接抽製而成,並無透光保護層可保護線心單元。聲證15雖揭露塑膠原料熔融後接塗裝在線心單元之外表面,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中所界定之「紗架」、「光滑導座」、「押出機之成型模」、「冷卻槽」、「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捲取輪」等構件及其相關步驟並未揭露於聲證15中。系爭專利經由「紗架」、「光滑導座」、「押出機之成型模」、「冷卻槽」、「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捲取輪」等構件來達成出紗順暢,無須添加溶劑,包覆結構穩定,以及可使原紗披覆成接近真圓狀態之品質等功效,亦與聲證15線材可具有產生良好的日光勞度及耐用性等功效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所利用之組成構件與產生之功效,與聲證15並不相同。 ②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5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聲證1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經查,聲證16之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8 月24日),無法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先前技術,屬不適格之證據,故聲證1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②聲請人於104 年8 月12日到庭筆錄指稱,聲證16申請日是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聲證16可作為證明系爭專利無效之證據云云。惟查,聲證16申請日為96年5 月7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8 月24日),其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聲證16僅可主張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由聲證16說明書第7 頁第5 至11行揭露第一線材12係由紗纖維構成之棉線,第二線材14係由棉線22及包覆於棉線22表面之一彈性發泡層24所構成而具適當之彈性,該彈性發泡層24係天然橡膠(NR)、合成橡膠(PU)、聚氨乙烯(PVC) 、聚乙烯(PE)或苯乙烯丁二烯橡膠(SBR) 等彈性材料發泡而成,以及說明書第8 頁第1 至11行揭露止滑運動墊製法第一步驟係備取線材100 ,取多數由紗纖維捻成之棉線;第二步驟係含浸線材110 ,將部份線材含浸彈性發泡材料( 即前述第二線材14) ,使彈性發泡材料附著於部分線材;第三步驟係發泡成型120 ,將已含浸彈性發泡材料之線材( 即前述第二線材14) 予以加硫、發泡並冷卻定型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中所界定之「紗架」、「光滑導座」、「押出機之成型模」、「冷卻槽」、「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捲取輪」等構件及其相關步驟,並未見於聲證16中,且自聲證16之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是以,聲證1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擬制喪失新穎性。故聲請人此主張不足採。 ⑷聲證17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聲證17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 經查,由聲證17圖式第3 、4 圖及說明書段落[0034]、[0035]、[0036]、[0037]揭示環保紗之製程係將高韌性聚丙烯紗置於紗架上,先以精準測重天平混合器將聚丙烯、乙烯、辛烷共聚物、顏料及阻燃劑增強材料等包覆皮膜之配方材料混合後,將混合材料注入押出機肉的模具使其被押出,而當紗線自押出機之紗入口進入後,即與包覆皮膜之材料接觸,且最終在押出機的模具蓋完成披覆;被包覆皮膜的紗從押出機的紗嘴拉出後,進入冰水槽內降溫定型,最後被拉過中段捲繞輥輪且捲繞在捲取機上,所得到的紗線直徑為0.18毫米或以上,但優先選在0.25毫米到1.25毫米,並能具有均勻或非均勻的橫截面的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000丹尼(D)(含) 以下或外徑0.25m/m(含) 以下之熱可塑性塑膠暨其複合材料包覆纖維原紗」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聲證17之「直徑為0.18毫米之紗線」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紗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聲證17之「紗架305 、307 」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押出機之成形模」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聲證17之「包覆模具 400 」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冷卻槽」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聲證17之「冰水槽360 」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收紗機」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聲證17之「捲取機380 」技術內容。聲證17雖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紗架」、「押出機之成形模」、「冷卻槽」及「收紗機」等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中所界定之「光滑導座」、「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等構件及其「速度穩定程序」步驟並未揭露於聲證17中,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導輪係連結於引取機馬達,由馬達帶動導輪再拉向收紗機,再由單一條件控制整個生產線的穩定速度,而聲證17之中段捲繞輥輪 370 並未揭露馬達帶動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速度穩定程序」採取之技術手段不同。系爭專利經由「光滑導座」、「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等構件來達成出紗順暢及可使原紗披覆成接近真圓狀態之品質等功效,亦與聲證17塗層紗線所達成之功效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所利用之組成構件與產生之功效,與聲證17並不相同。 ②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7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③聲請人於民事補充理由( 三) 狀第5 頁之理由( 七) 指稱,「原紗披覆押出包覆法」請求項1 包含出紗程序、披覆( 押出) 程序、定型程序、速度穩定程序及收紗程序共五個,其全部程序之技術特徵均已被聲證17之專利明確揭露,而聲證17雖未明確寫明「速度穩定程序」,但其具有一閉環壓力控制系統,可控制押出機及溶融液泵速度,以避免由於壓力起伏或進給不一致引起押出機輸出的變動,故此一裝置實際上就是在控制紗線速度,以達到紗線被均勻熱包覆之目的。為使紗線能夠被均勻的熱包覆及順利收紗,速度穩定係加工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否則披覆及收紗程序均無可能順利完成,因此「速度穩定程序」顯然是熟悉此技術領域者可輕易推得而知,不會造成整體製造方法有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屬於習知技術云云。 惟查,聲證17之閉環壓力控制系統係使用於紗線披覆( 押出) 程序與冷卻定型程序間,而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定型程序及收紗程序之技術特徵已明確可得知系爭專利之速度穩定程序係介於定型程序及收紗程序;且聲證17之閉環壓力控制系統係用於調節在模具蓋的溶融液壓力,控制押出機及溶融液泵速度,以確保押出機押出材料可均勻包覆,而系爭專利之速度穩定程序係由馬達帶動的穩速導輪以控制生產線的速度穩定及降低原紗帶動阻力而使紗線捲繞順暢。故聲證17之加工製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製造程序並不相同,且兩者所欲達成之功效亦實質不相同,非屬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7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聲請人此主張並不足採。 ④聲請人於民事補充理由( 三) 狀第5 頁之理由( 八) 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冷卻槽內設一橢輪之主要作用係要將紗線壓低至水平面以下以達到冷卻效果,而使紗線低於水平面有多種方式可應用,包括冷卻槽設置缺口,或冷卻槽底部設置倒鉤、輪盤裝置等,因此在水槽底部裝置橢輪係此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云云。 惟查,使紗線低於冷卻槽水平面雖有多種方式可應用,包括使用缺口、倒鉤、輪盤等方式,且單獨就橢輪元件而言,此元件係所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之元件,為一習用構件。然而,系爭專利之冷卻槽使用「橢輪」元件除能導引及壓低紗線於冷卻槽之水平面下外,亦能利用橢輪之轉動而減少紗線摩擦之阻力,避免紗線成型時因壓縮受力而形成披覆變形之情形,並藉由橢輪之轉動可配合紗線收捲速度,降低馬達負荷,達到紗線導引順暢之功效。就發明之整體,系爭專利之「橢輪」元件結合押出機、冷卻槽、引取機、收紗機等機構組成之包紗披覆製程,所產生之原紗披覆以冷卻定型取代烘烤定型,減少電源耗費,縮短定型步驟,加速製造流程,以及提升生產效率之整體功效,非為所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缺口、倒鉤、輪盤等方式可輕易置換而完成,故尚難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使用習用之橢輪元件而不具進步性。聲請人此主張並不足採。 ⑸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聲證14及聲證17分別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聲證14及聲證1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中所界定之「光滑導座」、「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等構件及其「速度穩定程序」步驟,且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並未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出紗順暢及可使原紗披覆成接近真圓狀態之品質等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所利用之組成構件與產生之功效,與聲證14、聲證17並不相同。 ②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⑹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聲證14、聲證15、聲證16及聲證17分別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聲證14、聲證15、聲證16及聲證1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中所界定之「光滑導座」、「橢輪」、「引取機」、「穩速導輪」等構件及其「速度穩定程序」步驟,且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並未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出紗順暢及可使原紗披覆成接近真圓狀態之品質等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製造方法所利用之組成構件與產生之功效,與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並不相同。 ②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1.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水槽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附屬技術特徵。 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自亦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有技術特徵亦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或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12.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聲證16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冷卻槽可為一具有橢輪的風箱供披覆原紗繞組該橢輪形成冷卻導引」附屬技術特徵。 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自亦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有技術特徵亦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或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13.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1 、2 或3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押出機由一塑膠粒料斗進料經過一加溫管加溫為流體固態至成型槽披覆原紗,藉由加溫管內螺桿壓力而與經過的原紗平行押出而穩定的披覆成型,以大於地心引力之平行壓力使成型產品接近真圓狀的披覆斷面結構」附屬技術特徵。 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或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2 或3 之附屬項,自亦包含請求項1 、2 或3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或3 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有技術特徵亦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或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14.據上,本件由聲請人於104 年8 月5 日所提聲證23( 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專利鑑定報告書) 中之機台照片進行技術內容解析,其解析後之系爭方法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惟由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案件中之保全證據現場拍攝錄影光碟所翻拍之照片顯示,生產線共分成2 種型號,另有一型號生產線機台具有「橢輪」元件(本院卷第79頁之p0000000照片),經重新解析該型號生產線機台系爭方法之技術內容,可知保全證據工廠中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 即附件6 之國內機台) 使用之系爭方法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均等範圍。且本件專利有效性之比對結果,聲請人所提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聲證14及聲證17之組合,以及聲證14、聲證15、聲證16、聲證1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是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不高。(二)聲請之准駁對於兩造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及兩造損害之程度: 聲請人雖主張本件聲請若不能獲准,一旦聲請人被法院命令停止繼續使用系爭機台生產PVC 紗,聲請人必定一夕之間喪失所有原有客戶及潛在客戶,即使日後本案判決聲請人勝訴,聲請人尚須花費數年時間重新建立客戶,部分客戶一旦與競爭對手建立關係,可能再也無法回復,聲請人因此遭受之商業損失預估可達數十億元;再者,目前聲請人之紡織事業部約有85名員工,其中多為資深員工,如聲請人在本案確定判決之前無法繼續生產PVC 紗,將會造成員工無工可做,由於審判期間長達數年,聲請人不可能繼續雇用數十名無工可做之員工,勢必需要大幅裁員,屆時資遣費之支出可能達到上千萬元;而聲請人之員工多為資深優秀員工,若將其資遣,即便日後聲請人獲得勝訴判決,可能再也無法將其僱回,聲請人折損優秀人才之損失難以估計,且聲請人必須重新培訓新職員,亦會增加人力成本之開銷。另一方面,聲請人若不得已必須進行裁員,亦會使得數十個家庭遭受嚴重打擊等語。然查,本件聲請人日後勝訴可能性不高,業如前述,是聲請人所稱日後有因相對人專利侵權訴訟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可能性甚低。另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案件中聲請人工廠中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所使用之系爭方法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均等範圍,業已前述,若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則將導致相對人須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容任聲請人不斷發生侵權事實,相對人自受有損害。 (三)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本件係兩造間是否構成聲請人之系爭方法技術內容落入相對人之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發生專利侵權、以及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事由存在等事實爭議,實並不影響市場競爭公眾利益維護之可能性,反而與兩造之商業利益大有關連,顯難謂與公眾利益有何干係,即核准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與否並不會發生公眾利益之重大影響。 五、綜上所述,本件由本院104 年度民聲字第1 號保全證據案件可認聲請人工廠中另一型號生產線機台( 即附件6 之國內機台) 使用之系爭方法應認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2 之均等範圍,且由聲請人所提聲證資料均不能認定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事由存在,故聲請人日後勝訴可能性不高,且本件若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不會對聲請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惟可能造成相對人之損害,且亦不會發生公眾利益之重大影響。準此,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經綜合審酌後認聲請人並未釋明本件有定暫時狀態之保全必要性存在,該釋明之欠缺無法以供擔保代之或補釋明之不足,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