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 原告
-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寬仁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薰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汝憬律師
- 輔佐人
- 陳政權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錼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允立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奐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奇律師
- 被告
- 李允立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