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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曾啓謀

聲請人
李允立
代理人
宋天祥律師
代理人
陳昭蓉律師
相對人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4年10月2日所為104年度民暫抗字第7號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另關於假處分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8條之4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相對人因本院104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下稱本案訴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以104年度民暫抗字第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相對人已於1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撤回本案訴訟,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經本院將聲請人民事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狀影本1件,送請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4月12日送達於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經查,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撤回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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