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 原告
- 隆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文煦
- 訴訟代理人
- 許中銘律師
- 被告
- 蕭義誠
- 被告
- 蕭有棟
- 被告
- 蕭丞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