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共 同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王乃中律師 翁聖賢律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方環玉 劉君怡專利師 陳香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陳佳菁律師、方環玉、劉君怡專利師、陳香羽,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3 年12月30日FDA 藥字第1039908758號函所檢附之「欄滋膜衣錠150 毫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等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英國ViiV保健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正由本院以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審理中。本院以103 年12月10日智院灶智103 民專訴72字第1030005028號函向衛生福利部函調所得之「欄滋膜衣錠150 毫克」藥品(下稱系爭藥品)查驗登記資料,涉及聲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事項。若未經限制閱覽,或供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顯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系爭藥品之配方及供應商等機密資訊遮隱後,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3 年12月30日FDA 藥字第1039908758號函覆本院所檢附之「欄滋膜衣錠150 毫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將上開資料中有關系爭藥品賦形劑比例數字及供應商等機密資訊遮隱後,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限制相對人僅得以目視之方式閱覽上開資料,並不得將閱覽後資訊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或為實施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相對人對此亦表示無意見願依上開方式受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是以,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 如 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