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四桂
- 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相對人
- 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煒亮
- 相對人
- 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凱文克茲(Kevin Michael Kurtz)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