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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45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靜雯

聲請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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