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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12號

聲請返還裁判費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聲請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代理人
李文賢
相對人
永立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魏建堂
共同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裁判費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7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倘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77條之2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7 號民事案件之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納訴訟費用50,500元;並聲明請求相對人即上開民事案件之被上訴人應將本案勝訴確定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及主文欄之內容刊登報紙(見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民事卷一第6 頁;下稱原審卷)。因係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共計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3,500元(計算式:50,500元+3,000 元),聲請人業已繳納,此有民國99年6 月8 日之繳款收據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3 頁)。聲請人嗣於101 年3 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738 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43 頁),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16,944 元。準此,本件加計刊登報紙部分,應繳納裁判費用為519,944 元(計算式:516,944 元+3,000 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訴訟費用466,444 元(計算式:519,944 元-53,500元)。查聲請人就上開擴張部分業已繳納訴訟費用472,944 元,此有101 年3 月29日之繳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 之4頁),其溢繳6,500 元(計算式:472,944 元-466,444 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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