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六乘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珮如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 上 人 元平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平
- 訴訟代理人
- 王至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平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8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8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 元,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103元,上訴人已繳納45,055元,應補繳2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