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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曾啟謀林秀圓蔡如琪

上訴人
六乘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 人 元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平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平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8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8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 元,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103元,上訴人已繳納45,055元,應補繳2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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