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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姵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被上訴人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7 日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字第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 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再者,原第二審法院就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1 項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105 年1 月19日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僅為99,800元,未逾150 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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