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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靜雯

上訴人
元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黃奕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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