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Orbotech Ltd.、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原 告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吳詩儀律師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信郡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施文全 共 同 黃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揚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