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 原告
-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儀律師
- 被告
-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信郡
- 被告
-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施文全
- 被告
- 共 同 黃斐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揚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