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信郡、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文全、Orbotech Ltd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