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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汪漢卿

上訴人
即被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信郡
上訴人
即被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施文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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