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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信郡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文全Orbotech Ltd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文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Orbotech Ltd .(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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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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