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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端宜

原告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告
雿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子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被告
顏雿霆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告
漢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婕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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