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原 告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雿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子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顏雿霆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漢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婕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