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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靜雯

上訴人
洪榮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官居平、被上訴人林達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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