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洪榮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官居平、被上訴人林達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官居平、被上訴人林達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