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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5號

撤銷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杜惠錦

聲請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相對人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104 年度民全字第8號假處分裁定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並經鈞院以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茲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爰聲請撤銷前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就「12吋單晶圓旋轉清洗機」成品、半成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為輸出、讓與、移轉、交付、移動或為一切處分之行為聲請假處分,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嗣相對人聲請具保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亦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供擔保撤銷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嗣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聲請撤銷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業經本院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4 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有該案案卷可稽,而前開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係以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存在為前提,前揭假處分裁定既經本院裁定撤銷,則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失所附麗,是聲請人聲請撤銷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屬無必要,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杜惠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全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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