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維心林秀圓蔡如琪

抗告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