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 原告
- 日商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JNC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後藤泰行
- 原告
- 日商捷恩智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JNC石油化學
- 原告
- 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田地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瑞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被告
-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呂書瑋律師
游象敏專利師
李孟儒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