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
- 原告
-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翠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晉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 被告
-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麗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 參加人
-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隆
- 訴訟代理人
- 張漢錡
劉勝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胡培芝離職,技術審查官周志賢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