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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蕭文學

原告
葵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玫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叡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告
王俊騰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告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幼華
被告
唐志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被告
龔銘賢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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