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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蕭文學

  • 當事人
    瑪帝鐵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瑪帝鐵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郭桂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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