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康佳鈴
- 原告江晃榮
- 被告壽多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原 告 江晃榮 被 告 壽多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佳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追加起訴,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0 元。經本院於105 年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至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2,200 元,是其該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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