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江晃榮
- 被告
- 壽多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康佳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追加起訴,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0 元。經本院於105 年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至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2,200 元,是其該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