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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端宜

聲請人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上一郎
相對人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相對人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輔弼
相對人
姚運乾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承受訴訟人)

 劉戀武

              號

 蔣坤霖

              號2樓

 張智瑋

              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三年度民全字第五號假扣押裁定關於相對人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撤銷之。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本院以103 年度民全字第5 號裁定就相對人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劉輔弼、姚運乾、姚峻菴(業經姚亦靈承受訴訟)、劉戀武、蔣坤霖、張智瑋部分予以駁回,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其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部分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然就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輔弼、姚運乾、姚亦靈、劉戀武、蔣坤霖、張智瑋部分既未經准許,自無再為撤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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