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
- 原告
-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 法定代理人
- Alexandre Arnault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晏慈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亮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
- 被告
- 嘉成興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柯炳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月31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陳報狀及本院107年9 月3 日公務電話記錄1 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