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珠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家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姜學鵠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21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有販售非由上訴人公司供給之原物料產品之情形後,有無以此為終止授權合約事由之意思表示?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上訴人提出104 年1 月15日律師函及104 年2 月2 日存證信函所載之終止事由,均未包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由,有查明之必要),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