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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銘晃

原告
捷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錦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映淳律師
被告
陳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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