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 原告
- 捷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新錦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映淳律師
- 被告
- 陳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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