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日本合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木村勝美 訴訟代理人 江瑩瑩律師 呂紹凡律師 高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輔 佐 人 洪珮瑜 被 上訴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被 上訴人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林哲誠律師 施志寬 本件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