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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上訴人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暉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請求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上訴聲明第2 項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為330 萬元(計算式:系爭專利有兩項,故165 萬元×2 =33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30,803 元,故上開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30,803 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2,584元,非財產請求之上訴聲明第4 項登報部分,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7,084元,上訴人僅繳納5,160 元,尚應補繳51,92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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