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正治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輔佐人
- 蔡孟祥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
- 訴訟代理人
- 黃乃傑
- 被上訴人
-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湯舒涵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莊郁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象敏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瑤珮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芬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中華民國發明第I409962號「具有色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7 之權利範圍,依專利法第97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96條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系爭產品、生產工具及原料,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舉發之申請,目前進度為智慧局函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第二次更正出具意見(見本院卷第233 頁)。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