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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上訴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輔佐人
蔡孟祥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訴訟代理人
黃乃傑
被上訴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象敏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王瑤珮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芬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中華民國發明第I409962號「具有色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7 之權利範圍,依專利法第97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96條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系爭產品、生產工具及原料,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舉發之申請,目前進度為智慧局函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第二次更正出具意見(見本院卷第233 頁)。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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