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錢正治、張錦龍、王美花
- 上訴人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輔 佐 人 蔡孟祥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黃乃傑 被上訴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湯舒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象敏專利師 王瑤珮 蔡佳芬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中華民國發明第I409962 號「具有色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7 之權利範圍,依專利法第97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96條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系爭產品、生產工具及原料,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舉發之申請,目前進度為智慧局函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第二次更正出具意見(見本院卷第233 頁)。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丘若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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