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蔡文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蔡文裕 號 上 訴 人 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升 被 上 訴人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歸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3,997 元(本件新型、發明為相同之創作,勿須重覆核計裁判費,故確認新型、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及被上訴人應移轉登記新型、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 萬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313,997 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604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