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 蔣大中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被上訴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哲宏 律師 王乃中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並應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下午14時30分至本院第三法庭參加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專利法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下稱輝瑞愛爾蘭公司)係第083372號「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11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輝瑞愛爾蘭公司係於民國101 年1 月1 日專屬授權予上訴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公司)。被上訴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光公司)製造並販賣侵害系爭專利之藥品(下稱系爭藥品),系爭藥品已落入系爭專利之更正後請求項1 及2 ,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惟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獲得合法專屬授權、系爭專利權之延期不合法、系爭專利不具有效性及系爭藥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經智慧局於103 年12月2 日以(103) 智專三(四)01027 字第103216946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9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 舉發駁回」處分。經核上訴人主張前揭審定處分有誤,而影響裁判之結果,系爭專利延長及更正是否合法、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輔助參加訴訟,並應於105 年9 月20日本件行準備程序時到庭為輔助參加。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