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朱淑尹 專利師 被上訴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哲宏 律師 王乃中 律師 輔 佐 人 陳本忠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張榮興 上訴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所為之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8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