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