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輔 佐 人 洪珮瑜 被 告 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黃德利 廖柏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