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 原告
-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傑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輔佐人
- 洪珮瑜
- 被告
- 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水樹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霖律師
黃德利
廖柏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