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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靜雯

原告
日商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JNC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後藤泰行
原告
日商捷恩智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JNC石油化學
原告
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田地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被告
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呂書瑋律師

 游象敏專利師

 李孟儒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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