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原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蒼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張巧旻律師 被 告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俊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江日舜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