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 原告
- 喬英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芳彰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泰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經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尚霖
- 被告
- 永續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建宏
- 被告
- 瑞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登勇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被告
- 胡登勇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