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原 告 即 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