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洪誌宏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顏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人等事件,各上訴人分別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上訴人洪誌宏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顏憲仁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人等事件,各上訴人分別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上訴人洪誌宏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顏憲仁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