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銀樹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銀樹 訴 訟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馮基源律師 林志育 被 告 鴻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 定代 理人 洪金英 被 告 黃江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林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