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13號聲 請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相 對 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相 對 人 林信忠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