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13號聲 請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相 對 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相 對 人 林信忠 共同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公司設立於民國90年間,主要營業項目為氫氧設備之研發製造,為臺灣氫氧設備之龍頭,亦係全球最早申請取得「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新型及發明專利之企業,在國際上頗具知名度。101 年5 月間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知悉聲請人首款運用於人體保健之原型機「氫美機」,經試用後認有利可圖,即假借投資合作之名,而於同年11月間代表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榮公司,由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分別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自69年成立以生產彈簧為業)向聲請人提出投資請求,建議雙方在中國大陸共同成立資本額至少美金1000萬元之外商獨資公司生產「氫美機」,資金全數由中榮公司提供,聲請人則提供上開「氫美機」之生產製造技術,並取得該外商獨資公司51% 股權。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復佯稱中榮公司將出資300 萬元美金於聲請人預計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投資設立之淮安廠(資金1000萬美元),更於102 年2 月1 日以「中榮集團」名義向聲請人購買4 台「氫美機」,致聲請人代表人林文章信以為真,終首肯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之投資請求。嗣相對人林信湧於102 年3 月2 日帶領中榮公司人員至聲請人處洽商「氫美機」中國大陸市場合作細節後,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即指示中榮公司人員以合作代工需瞭解及參考聲請人之「氫美機」相關製造技術為由,自102 年3 月4 日起陸續以電子郵件要求聲請人提供製造「氫美機」之相關文件,因而成功詐取聲請人多年研發之型號EP-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控材料規格表、材料成本、型號EP-133及EP-188使用手冊、15組EP-188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等聲請人所有相關營業秘密之文件或電子檔,並於102 年4 月30日向聲請人購得15組型號EP-188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擬試量產15台「氫美機」,至此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已完全知悉並詐得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業秘密。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雖先後於102 年4 月9 日、同年5 月1 日邀聲請人至桃園洽談合作備忘錄,並委由陳威霖律師、劉慧君律師擬定合資協議書,惟之後卻不了了之。 (二)詎相對人林信湧於102 年6 月19日以聲請人提供之上述「氫美機」相關營業秘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3 項新型專利,再先後於102 年7 月22日在臺灣桃園成立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潓美公司)、於102 年8 月12日在中國大陸上海成立「上海潓美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後陸續成立三間上海分公司,下稱上海潓美公司),並將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業秘密洩漏予相對人潓美公司、上海潓美公司,使其等得以仿造生產「氫美機」營利,上海潓美公司更於102 年12月18日在中國大陸上海、相對人潓美公司於103 年1 月18日在台北各別舉辦氫氣醫學研討會(氫美機產品發表會)。嗣聲請人於103 年3 月初接獲股東檢舉,經查詢始悉受騙。又經聲請人將所有型號EP-133、EP-188產品之相關資料及上開相對人林信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新型專利之專利說明書(申請號第201320353088.6號「氣水循環系統」)等件,檢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比對,確認聲請人之技術內容(EP-188原型機、實體機)與上開相對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型專利之權利要求項第1 項、第2項 、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具有相對應之技術手段,且專利圖三與EP-188原型機、實體機亦具有相同之元件及組成結構。 (三)聲請人基於雙方合作之信賴關係,將型號EP-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控材料規格表、材料成本、市場策略規劃等相關文件電子檔及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陸續提供給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而該等資料並未曾公開讓公眾週知,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且氫氧設備應用在人體保健、醫療領域方面,係屬新的應用領域,並未發表於報刊或專業雜誌,復與聲請人業務及營收息息相關,而具新穎性及經濟價值;況聲請人多次以口頭及電子郵件要求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中榮公司人員負保密義務,並對於中榮公司人員提出有日本客戶想參觀聲請人產線時,表示平時不開放客戶參觀,雖經再三評估,同意該名客戶參觀,但拒絕介紹「氫美機」,並於雙方擬定之合資協議書第9 條載明:「為避免競爭業者引用氫氧氣應用於醫美保健之商業模式,甲方保證不得對外宣稱合資公司之氫氧技術來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協助他人標榜任何氫氧氣(或利用任何氫氧氣電解設備)可產生醫療、美容、保健或其他對人體有益效果。本備忘錄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甲、乙雙方仍負有保密之義務」。另聲請人亦制定公司內部業務技術保密規定,將內部各種文件分程級管理,足見聲請人對上開資料之保密措施,上開資料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四)聲請人102 年之營收為1.75億元,103 年因「氫美機」產品上市後,營收即突破至2.36億元,依年營收成長比例計算,預估104 年營收大幅成長超過3 億元,惟因相對人二人逕自生產「氫美機」,復將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業秘密洩漏予相對人潓美公司、上海潓美公司,使其等得以仿造生產「氫美機」營利,導致聲請人營收大幅下滑,損失至少2 億元;而聲請人96年3 月以百元股價登錄興櫃,卻因營收下滑而於104 年7 月16日終止興櫃買賣,損失可謂相當慘重,較之相對人等人在無投入任何研發成本之情況下必然會削價競爭,聲請人所受損害遠較相對人等人為大,若使相對人等人繼續利用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勢將造成聲請人無法彌補之損害。聲請人既就營業秘密之侵害有爭執,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3 8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自行或使第三人在我國或外國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揭露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即型號EP-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控材料規格表、EP-133、EP-188使用者手冊、15組EP-188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等之概念及原理而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 二、相對人則抗辯: (一)聲請人因誇大其產品功效而遭公平會罰款,致聲請人興櫃股價由200 元,於101 年2 月間股價掉落至約10元,並陷入財務困境。聲請人董事長林文章乃於101 年3 月間,與相對人林信湧接觸,討論如何共同研發製造供人體使用之「氫美機」,雙方並擬由聲請人提供適合人體的電解水電解槽,其餘設備(機殼、電源供應器、控制電路)暨組裝量產均委由中榮公司負責。惟中榮公司向聲請人購買其所謂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美容機」EP-133暨EP-1 88 暨「美容機」所需之電解槽模組,並依據聲請人提供之相關資料進行組裝測試後,赫然發現聲請人所謂「美容機」EP-133竟與聲請人除碳機EP-130無所差異,僅僅是工業用電解水之氫氧產生器,且聲請人之「氫美機」因消耗過多工業用電解質(如氫氧化鈉)並產生鹼霧,對人體有害而無法用於醫美領域,後續經我國食衛署開罰並公開銷毀。 (二)相對人林信湧雖曾與聲請人代表人林文章討論投資蘇州聲請人之事宜,然雙方對於股份結構(即佔股比率)無法取得共識,且中榮公司調查市售壹台完整工業用電解水之氫氧產生器(其內均包含電解槽模組)約人民幣3000至4000元(約美金460 至610 元)間,然聲請人售予中榮公司之工業用電解槽零件價格竟高達美金950 元,相對人林信湧因認聲請人並非誠意與相對人林信湧合作,因而未與聲請人有投資關係,亦未與聲請人簽署所謂之合資協議書。復因聲請人之EP-133暨EP-188使用30分鐘後必須停機,無法長時使用,否則易造成氫爆,且其使用「高電壓低電流」控制電路,不僅電解效率差並易造成電解槽損壞,相對人林信湧乃決定設立潓美公司,自行研發適合供人體使用且無危害之氫氧產生機,乃自102 年起,陸續購買市面既有氫氧產生器及電解槽進行拆解研究,並採購相關工業用電腦、電源供應器及控制電路進行組裝測試,終設計出以低電壓高電流控制、適合供人體使用的「氫氧霧化機」,且已申請多國專利保護。至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湧洽談合作過程中,林信湧相繼提供美金100 萬元、200 萬元予聲請人代表人林文章,均屬借貸關係,業經法院判決在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重上字90號判決),然聲請人代表人林文章為掩蓋其欠款不還之事實,竟對外大肆宣稱相對人林信湧逕自撤除雙方合作關係,且要求聲請人退還相對人之投資款,因而委請律師對相對人林信湧提出背信詐欺等告訴,使相對人信湧名譽暨信用遭受嚴重戕害,並導致相對人潓美公司對外合作關係受到影響。 (三)系爭EP-133、EP-188等機器之內容,不具營業秘密適格性: (1)聲請人所有之EP-188、EP-133等氫氧氣供應設備已分別於101 年2 月16日暨101 年4 月20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並於101 年7 月1 日與101 年12月5 日分別公告獲證,兩者專利說明書均詳載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等節均已公開,顯非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範疇。又中榮公司曾於102 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購買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復於102 年4 月30日向聲請人下單購買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所需之電解槽模組,足證聲請人之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已對外銷售,且該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所有原理、技術與架構可經由拆解而還原,均不具營業秘密適格性。 (2)聲請人對外出售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暨相關組件時,均未有任何保密措施要求買受人不得拆解還原其EP-133、EP-188設備與相關組件,亦未有任何保密措施要求買受人不得對外揭露EP-133、EP-188設備相關內容。又聲請人雖於102 年間,因擬與相對人林信湧共同合作開發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而提供相對人林信湧關於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中之部分材料表暨6 頁部分線路圖等文件,然該等文件並未標示任何「機密」、「限閱」之註記,更未將電子郵件檔上鎖或設定密碼,聲請人且未於與相對人於102 年間之EMAIL 或LINE通訊內容未提上開資訊屬營業秘密,雙方亦未就上開資訊簽訂任何保密約定,是聲請人提供予相對人之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中之部分材料表暨部分線路圖資料,顯不符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營業秘密之要件。 (3)聲請人不否認一般工業用氫氧焰機或除碳機改裝後即是其宣稱的「氫美機」,更進一步承認一般市售氫水飲水機技術與其宣稱的「氫美機」相同;且中榮公司向聲請人購買其所謂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美容機」EP-133、EP-188與「美容機」所需之電解槽模組後,發現聲請人所謂「美容機」EP-133竟與聲請人之除碳機EP-130無所差異,有聲請人提供予相對人電解槽控制器之線路示意圖,第三頁右下角顯示EP-133、EP-130係使用相同之電解槽控制器可證,僅僅是工業用,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而不具營業秘密適格性。 (四)系爭設備暨其部分材料表部分線路圖已不具秘密性;且聲請人未提出資料釋明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之產品或行為,有使用或洩漏聲請人提供之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中之部分材料表暨6 頁線路圖(另2 個電路圖編輯檔係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出,內容與上開6 張電路圖內容完全一致),或EP-133、EP-188等設備內容,僅以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申請氫氧霧化機之三件專利或舉辦研討論會,即主張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侵害其營業秘密,顯未依法提出釋明。又電解水之氫氧產生器主要包含二個模組,一為電解槽、一為電解槽控制器。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係以工業電腦為基礎所設計之「低電壓高電流」電解槽控制器與聲請人EP-133、EP-188等「高電壓低電流」電解槽控制器,兩者電氣特性完全不同,故聲請人利用習知PLC 技術之電解槽控制器,無法使用於相對人林信湧設計之「低電壓高電流」電解槽,足見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所設計之氫氧霧化機,並未使用聲請人之EP-133、EP188 氫氧產生器之營業秘密,聲請人顯無勝訴可能性。 (五)聲請人於103 年8 月提出刑事營業秘密告訴,卻遲於104 年4 月間,以相同理由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兩者相隔有8 個月之久,顯見聲請人並無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需要預防。又相對人林信湧與潓美公司之氫氧霧化機,尚處於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材認證階段並未開始進行銷售,不可能造成聲請人2 億元之損失;而聲請人提出聲證20僅為面罩、鼻管、集水器等材料銷售而非氫氧霧化機之銷售,足證「氫美機」營收一年下降2 億元之損失,與相對人林信湧、潓美公司之行為無涉。若准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聲請,將造成相對人林信湧與潓美公司等無可彌補之損害,且恐造成未來投資者不慎被誤導而投資產品誇大不實、債留台灣、以工業產品供人體吸用造成危害之聲請人,更對公眾利益造成負面影響。並聲明:駁回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但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且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法院應駁回聲請。又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是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釋明之;並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而所謂釋明,則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行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兩造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以投資為名,詐取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提供知情之相對人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惟相對人否認,兩造間自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聲請人無將來勝訴可能性: (1)系爭文件資訊欠缺合理的保密措施: 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足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 要件始足當之。又按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應係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5 號裁定意旨參照),足見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然聲請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即型號EP-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即6 張電路圖之縮圖)、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控材料規格表、EP-133、EP-188使用者手冊、15組EP-188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等(下稱系爭文件資訊)於交付或以EMAIL 方式寄交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時,並未於該等文件或電子檔案內標示或註明「機密」、「限閱」或其他足以讓人知悉聲請人所交付之系爭文件資訊為營業秘密舉措,可資聲請人客觀上並未有保密系爭文件資訊的積極作為。雖聲請人主張多次以口頭及電子郵件要求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中榮公司人員負保密義務,然未有憑證,復經相對人否認,釋明顯有不足;又縱聲請人拒絕介紹「氫美機」給中榮公司客戶,主觀上有保護上開資訊之意願,但仍容許中榮公司客戶參觀,客觀上無以使人了解其保護系爭文件資訊之意思。又聲請人預擬與相對人合資協議書議書第9 條雖載明:「為避免競爭業者引用氫氧氣應用於醫美保健之商業模式,甲方保證不得對外宣稱合資公司之氫氧技術來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協助他人標榜任何氫氧氣(或利用任何氫氧氣電解設備)可產生醫療、美容、保健或其他對人體有益效果。本備忘錄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甲、乙雙方仍負有保密之義務」等語,惟雙方尚未簽定該協議書,且觀上開協議書條款文義,係以不揭漏氫氧氣可用於醫療、保健為保密標的,協議書所載聲請人主觀上欲保密之標的,與系爭營業秘密內容難認一致。至聲請人制定之公司「文件及資料管制辦法」,乃「為使公司所屬各部門品質系統為件及資料作業方式及品質紀錄,達到整體管理之目的」而設,其內容為文件的流程與保存,與對於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文件,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之情狀有別,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系爭文件資訊顯然欠缺合理之保密措施,而不具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之要件。 (2)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已然因其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之3 件專利案而揭露: 聲請人以「保健氫氧供應設備」分別向我國及大陸地區申請專利,並取得我國新型M432647 號(專利權期間自西元2012年7 月1 日至2022年2 月15日,公告日2012年7 月1 日)、發明第I439322 號(專利權期間為自2014年6 月1 日至2032年2 月13日,公告日2014年6 月1 日),以及大陸地區ZZ000000000000.8號實用新型(申請日為2012年4 月20日,專利權期間為10年,授權公告日2012年12月5 日)等專利證書。參上開專利公告,可悉聲請人上開專利內容無異,即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係一種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包含一電解單元3 、一濾淨單元4 ,及一控制單元5 。該電解單元3 包括至少一正電極板32,及至少一負電極板33,而該正、負電極板電解一電解室31內的水液後所產生的氫氧混合氣體,可經由該濾淨單元4 之濾淨後排出,而該控制單元5 之一氫氧比例調控界面用以調整該正、負電極板之電壓,藉以改變所產生之氫氣、氧氣的比例。藉由該氫氧比例調控界面可調整所產生之氫氣、氧氣的比例,而能符合保健之需求。此外,所排出之氫氧混合氣體可透過該濾淨單元之濾淨,而確保人體所吸入之氫氧混合氣體的純淨度(參附表我國發明專利第I439322 號圖2 、3 )。而聲請人主張之系爭15組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依聲證14所示,係指「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具有一儲水桶及一片式電極之電解槽,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上方。電解槽具有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儲水桶具有氣體入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參高雄地院卷一第130 頁至第131 頁背面)。經查聲請人上開3 件專利案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包含一電解單元、一濾淨單元,及一控制單元。其中電解單元係包括「一盛裝有水液之電解室、至少一設置於該電解室內的正電極板、至少一設置於該電解室內的負電極板、一電連接於該正電極板與該負電極板之電壓控制器,及一連通該電解室以輸出由該正電極板與該負電極板電解水液所產生之氫氧混合氣體的第一輸氣管,而該第一輸氣管具有一相反於該電解室的輸出端」;控制單元則包括「一與該電壓控制器電連接之氫氧比例調控界面、一設置於該電解室上之第一液位偵測器、一設置於該容器上之第二液位偵測器,及一受該第一液位偵測器與該第二液位偵測器控制的警示燈,該氫氧比例調控界面能控制該電壓控制器輸出至該正、負電極板的電壓差,以調變氫氣與氧氣產生的比例」(參我國M432647 號新型專利說明書第4 至5 頁及圖2 、圖3 ),可見電解室31、電極板(32、33)、第一輸氣管35,及位於電解室31上方之第一補水模組36,包含有入水口、氣體出口、出水口、水位偵測器等元件。是足認上開3 件專利案「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之電解槽運作原理及供氣架構實與聲證14所示EP-188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相差無幾,足見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為已然公開於聲請人上開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之3 件專利案中之技術。其中我國新型M432647 號以及大陸地區ZZ 000000000000.8 號實用新型專利更係在相對人取得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相關資訊前之101 年間既公開該資訊。 (3)EP-133、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 查①大陸地區CZ000000000U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19,101 年12月5 日公告)係揭示一種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包含一電解單元、一濾淨單元,及一控制單元。該電解單元包括至少一正電極板,及至少一負電極板,而該正、負電極板電解一電解室內的水液後所產生的氫氧混合氣體,可經由該濾淨單元之濾淨後排出,而該控制單元之一氫氧比例調控界面用以調整該正、負電極板之電壓,藉以改變所產生之氫氣、氧氣的比例,已揭示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之技術原理及電解機械結構原理。②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WO2008/035957A1 號專利(相證41,2008年3 月27日公開之)揭示一種布朗氣體產生系統,其說明書第2 頁第[12]段及說明書第3 頁第[15]、[17]至[19]段已揭示EP-188「第一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之上,以對流原理進而達成氣水循環」、「第一儲水桶上裝設水位偵測器與洩壓偵測器」之技術內容。③大陸地區CN0000000Y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42,2001年11月7 日公告)係有關一種改進的氫氧燃料產生機,其說明書第4 頁第9 至24行揭示「參考圖8 所示,利用導管90將下列各埠銜接連結,即:儲水槽50的出水口51與第一電解槽20的第一進水口24 、 儲水槽50的出水口51與第二電解槽30的第二進水口34、第一電解槽20的第一出氣口25與散熱鰭管70的進氣端71、第二電解槽30的第二出氣口35與散熱鰭管70的進氣端71、散熱鰭管70的出氣端72與儲水槽50上緣的進氣口52、儲水槽50的氣升管53上的出氣口54與配電盤組80的壓力開關81 上 的銜接端83、儲水槽50的氣升管53上的出氣口54與配電盤組80的調壓閥82上的氣體輸出端85、調壓閥82的氣體輸出端85與溫度調節槽60的低溫氣管61、調壓閥82的氣體輸出端85與溫度調節槽60的高溫氣管62。通過上述結構,可將適量電解液注入儲水槽50內並將降溫液注入溫度調節槽60內,電解液可由儲水槽50的兩出水口51分別經第一進水口24和第二進水口34輸入第一電解槽20和第二電解槽30內,使電解液經電解片21、31的作用而產生氫氣和氧氣,氫氧氣則可由第一電解槽20的第一出氣口25和第二電解槽30 的 第二出氣口35輸出並經散熱鰭管70而送至儲水槽50,再由氣升管53上緣的兩出氣口54分別送至配電盤組80的壓力開關81和調壓閥82,又由調壓閥82的氣體輸出端85送入溫度調節槽60內,最後由溫度調節槽60末端出氣口65輸出供使用,而毋須另設儲氣筒」,可對應EP-188之儲水桶之氣體入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及電解槽之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等構成元件。④大陸地區CZ000000000U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43,2011年2 月9 日公告)揭示一種包含電解單元、循環單元及冷卻單元之循環電解裝置,其中電解單元包括一盛裝有電解液的電解槽、多片電極板及一供電源;循環單元包括一循環管路、一連接該循環管路的暫存桶、一容裝有電解液且與該暫存桶相互連通的儲液桶,及一連接該儲液桶與該電解槽的回流管路等,同樣揭示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之技術原理及電解機械結構原理。⑤大陸地區CN0000000Y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50,2003年4 月16日公告)揭示一種具可自動補充電解液及降溫液,並具漏氣偵測的氫氧燃料產生機,機臺上設有電解槽、電解液供給筒、降溫筒、電解液存儲箱、降溫液存儲箱、配電盤;電解液供給筒的電解液輸出口與電解槽的輸入口連通,而電解的氫、氧氣輸出口與降溫筒的輸入口連通;電解液供給筒的筒壁設有一液位偵測管,液位偵測管上至少設有一液位偵測器;降溫筒的筒壁設有一液位偵測管,液位偵測管上至少設有一液位偵測器;電解液存儲箱的電解液輸出口設有一泵;降溫液存儲箱,為一容量較降溫筒更大的箱體,降溫液存儲箱的輸出口設有一泵,並經由一導管銜接至降溫筒的降溫液輸入口,泵受降溫筒的液位偵測管上所設液位偵測器控制;配電盤上的漏氣偵測器的輸出端與警報器的輸入端連接。所述結構與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之構成元件大致相同。又該說明書第7 頁揭示:「如圖8 所示,本實用新型的電路工作原理如下所述:C21 接受到信號則令A1與A2閉合,啟動馬達M1補充電解液;C22 接受到信號則令A4與A5閉合,啟動馬達M2補充降溫液;C29 接受到信號則令A10 與A8斷開,並切離所有主電源,同時令A7與A8 閉 合,啟動蜂鳴器及警示燈,而發出漏氣偵測信號。本實用新型印刷電路板PCB 上的微處理晶片型號為89C51 。」等語,亦已顯示EP-188之電路原理。基上,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之元件與原理,自90年間起揭露,且相繼為他人使用,可稽相對人102 年3 月間由聲請人處取得該資訊時,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已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而EP-133與EP-188共用電路圖,且使用相同之原理,其所使用之技術,當亦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4)相對人林信湧取得之CZ000000000U、CZ000000000U及CZ000000000U號等3 件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並未揭示系爭文件資訊(「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除外): 相對人林信湧取得之CZ000000000U、CZ000000000U及CZ000000000U號等3 件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均係同日於2013年6 月19日申請,並於2013年11月20日同日公告。其技術內容分別為:①CZ000000000U號專利係有關一種防爆保健氣體產生器,包括:一電解裝置,用以電解水,以產生一含氫氧混合氣體;以及一氣體混合系統,耦接電解裝置,以接收含氫氧混合氣體,並混合空氣、鈍氣、水蒸汽、霧化藥水、揮發精油或其組合,以產生一保健氣體,適於提供一使用者吸入(參附表CZ000000000U之圖1 、圖2 )。②CZ000000000U號專利係有關一種保健氣體產生器,包括:一電解裝置,用以電解水,以產生一含氫氧混合氣體;以及一氣體混合系統,耦接電解裝置,以接收含氫氧混合氣體,並混合水蒸汽、霧化藥水、揮發精油或其組合,以產生一保健氣體,適於提供一使用者吸入。其圖1 及圖2 同CZ000000000U之圖1 及圖2 。③CZ000000000U號專利係有關一種氣水循環系統,應用於電解水產生一氫氧氣。氣水循環系統300 包括一電解槽110 ,具有一第一氣體出口11 8,配置於電解槽110 的上部,及一第一入水口120 ,其中電解槽適於容納一電解水112 ,並電解該電解水以產生氫氧氣116 。氣水循環系統300 更包括一第一儲水桶122 ,適於容納純水124 。第一儲水桶122 包括:一氣體入口126 ,配置於第一儲水桶的下部,氣體入口126 與電解槽110 的第一氣體出口118 耦接;一第一出水口128 ,第一出水口128 與第一入水口120 耦接;一第二氣體出口130 ,配置於該第一儲水桶122 的上部;以及一泄壓裝置132 ,配置於第一儲水桶122 的上部。其中當第一儲水桶122 中的氫氧氣超過一預設壓力時,適於經由泄壓裝置132 進行泄壓。本實用新型應用於產生氫氧氣的保健氣體的電解槽,可以控制系統中氫氧氣的儲存量以防止氫爆。當第一水位偵測器134 偵測第一儲水桶122 中純水124 的水位低於一預設值時,可以經由第一注水口310 補充純水,此時第一水位偵測器134 可有警示燈亮器告知使用者經由第一注水口310 以補充純水124 (參附表CZ000000000U之圖3 )。基上觀之,上開3 個專利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均未揭示EP-133及EP-188的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亦未揭示聲證7 第48頁到第50頁所示之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及聲證31所示之電控材料規格表,更未揭示EP-133及EP-188使用手冊。 (5)相對人之上開3 件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所運用之電解產氣原理雖與聲請人主張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之技術原理相同,但此為業界習知之技術: 聲請人主張15組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部分,依聲證14所示,應係指具有一儲水桶及一片式電極之電解槽,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上方。電解槽具有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儲水桶具有氣體入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參地院卷一第130 頁至第131 頁背面)。較之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CZ000000000U圖2 所示之「氣水循環系統」,具有一儲水桶及一片式電極之電解槽,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上方,電解槽具有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儲水桶具有氣體入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二者「氣水循環系統」之技術原理及電解產氣結構,實屬無異。而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CZ000000000U及CZ000000000U所請「一種保健氣體產生器」,同樣係利用電解裝置,以產生一保健氣體,適於提供一使用者吸入,所運用之電解產氣原理與聲請人主張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之技術原理相同,雖有使用聲請人所主張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惟如前所述,此為業界習知之技術。 (6)綜上,系爭營業秘密既欠缺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其中之15組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更於相對人102 年3 月間取得系爭文件資訊前,既已於聲請人上開3 件專利公告中其中2 件公開揭示,且早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則依前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系爭文件資訊顯均非屬營業秘密法所謂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縱有使用與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相同技術之實,亦因該技術為一般業界所知而無侵害營業秘密可言,是聲請人提起侵害營業秘密之訴,將無勝訴之可能。 (三)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聲請人雖主張102 年之營收為1.75億元,103 年因「氫美機」產品上市後,營收即突破至2.36億元,依年營收成長比例計算,預估104 年營收大幅成長超過3 億元,惟因相對人二逕自生產「氫美機」,復將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業秘密洩漏予相對人潓美公司、上海潓美公司,使其等得以仿造生產「氫美機」營利,導致聲請人營收大幅下滑,損失至少2 億元;然其以台灣股市資訊網及雅虎奇摩股市網頁列印資料為憑,充其量僅能說明聲請人公司股票交易狀況,及下櫃之實,但股票市場風雲詭譎,股價之變化因素甚多,無法釋明係因相對人逕自生產「氫美機」所致,難認駁回聲請人本案聲請將造成其無法彌補之損失。反之,若准許本件之聲請,將影響相對人暨其公司之正常營運,或無法生產有益於公眾身體健康之產品,而對公眾利益致生影響。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惟其釋明不足,亦無法僅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以補其釋明之欠缺,復欠缺保全之必要性,本件聲請,經核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結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