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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21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志宏

聲請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相對人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相對人
陳冠翔
相對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於106 年2 月4 日離職,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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