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3號聲 請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代 理 人 林佳瑩律師 代 理 人 張志朋律師 相 對 人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相 對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相 對 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對於「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應停止使用。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TutorMVP」名稱及http://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應停止使用。 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3 月18日設立,為全國首家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並提供真人即時互動、量身訂做學習內容、精準追蹤成效之科技顧問公司。聲請人以http://www.tutorabc.com 網頁經營線上美語教學,自96年起陸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取得「TutorABC」等商標註冊(第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jr)、00000000(O 字戴耳機圖)、第00000000(TutorMing) 、00000000(Tutor ABC.com) 、00000000(TutorABC英語家教網)等商標,下稱系爭商標1 至9 ,如附圖1 所示),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035 、041 及042 類別等,並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6日102 年民商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認定為著名商標。 ㈡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爾公司),與相對人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公司)為同一批人所開設經營,此由二間公司之負責人、董事、股東完全相同。威爾斯公司原僅從事美語補習班(實體教學),其為跨足線上美語課程,竟剽竊聲請人之「TutorABC」著名商標,於 102 年5 月16日向智慧局註冊取得以「Tutor 」為首字之「TutorWell 」商標(下稱相對人商標,如附圖2 所示),再於103 年2 月27日成立微爾公司,使用「TutorWell 」商標與http ://www.tutorwell.com.tw網頁,經營線上美語教學服務。相對人商標與系爭商標高度近似,其經營行為造成消費者嚴重混淆,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公司聲譽,更損及聲請人「TutorABC」著名商標及其識別性及信譽,聲請人有排除侵害之必要。聲請人亦另於104 年7 月2 日對相對人商標聲請評定。 ㈢相對人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爆發財務危機瀕臨歇業之際,竟於104 年10月14日另成立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卓公司),使用「TutorMVP」(下稱系爭MVP 圖形,如附圖3 所示)名稱及http://www.tutormvp.com 網頁,另行招收線上美語課程的新會員,其導致消費者已經發生實際混淆誤認而紛紛向聲請人退費,實已嚴重損及聲請人著名之系爭商標及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若不予立即排除,將致聲請人之損害持續不斷擴大。 ㈣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相對人商標與其極其近似,商品及服務類別相同,並皆從事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行銷管道、販賣場所、消費客群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誤認之虞,對相對人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之訴訟勝訴可能性高。而系爭商標識別性高,系爭MVP 圖形與系爭商標圖形近似,相對人汎卓公司使用於線上美語教學領域,為直接之競爭關係,聲請人對其訴訟之勝訴可能性高。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聲請人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㈤為此,聲請人願供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擔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第37條第3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停止使用「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及命汎卓公司停止使用「TutorMVP」名稱及http://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 二、相對人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相對人汎卓公司則以: ㈠相對人微爾公司與威爾斯公司之董監事名單與相對人汎卓公司之董事,兩者無一相同,顯見聲請人乃係故意將相對人汎卓公司攀附於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以塑造相對人汎卓公司惡意倒閉及欺騙消費者之假象。 ⒈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證16號錄音光碟及譯文,時間全係集中於104 年12月至105 年1 月,無法提出104 年11月前之錄音光碟或譯文,則聲請人所提聲證16號錄音光碟及譯文,是否係為本件訴訟而刻意操作,實非無疑。況「TutorMVP」與「Tutorwell 」根本風馬牛不相及,聲證13號之網頁顯亦為有心人之刻意操作,且聲請人公證書完成後,即遭該留言者刪除(相證1 ),足見聲證13非足以為證。況在相對人Tutorwell 正常營運時,未發生任何混淆誤認案例。 ⒉系爭商標TutorABC經網路檢索,其負面消息不少,相對人無攀附之必要。而相對人之董事黃信嘉離開聲請人公司已約5 年,董事周信志離開聲請人公司已7 年(僅任職約1 年),董事賴孟欣未曾任職聲請人公司,且亦不認為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自無明知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之事實。⒊聲證23圖片為相對人負責人黃信嘉於商用圖片網站上購買(相證8 ),聲請人竟稱為相對人盜用,顯為捏造之事實。而聲證24文件內容電話查詢,為不肖份子擅自登記。另聲證20之裁定,亦為同名同姓之人,聲請人未經查詢而引用。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係從事線上英語教學,而「Tutor 」即為家教之意,為通化名稱,不具識別性,非容許聲請人獨佔「Tutor 」意義之所有商標而壟斷英語線上教學市場。「TutorABC」與「TutorMVP」雖同樣從事英語之線上教學,惟兩者主要差別應係在「ABC 」與「MVP 」,消費者對於「ABC 」家教網與「MVP 」家教網根本不可能混淆誤認,且兩者亦不構成近似。可認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低。 ㈢本件聲請人迄未釋明相對人之「TutorMVP」商標究係造成聲請人何種重大無法回復之損害,且禁止相對人使用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顯將造成相對人之重大損害,兩者權衡之下,自不應准許聲請人本案之聲請。若容許聲請人之請求,顯將使聲請人獨佔「Tutor 」概念,而造成不正競爭,甚至造成聲請人壟斷線上英語教學市場,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故本件實不應准許聲請人之請求。本件並無暫時狀態之必要。相對人願提供資本額5 分之1 即20萬元,擔保聲請人因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受之損害等語置辯。 ㈣並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第1 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2 項)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參照)。次按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3 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將來勝訴可能性: 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商標權利人,並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美語教學,且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等語,業據其提出聲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乙份、聲請人「TutorABC」之http://www.tutorabc.com 網頁影本乙份、聲請人「TutorABC」系列商標註冊證、本院102 年民商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至67頁之聲證1 至4 )。聲請人並陳明相對人商標與系爭商標極其近似,商品及服務類別相同,而系爭MVP 圖形與系爭商標圖形近似,且兩造皆從事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本院卷第74至75、100 至103 頁,聲證8 、12),相對人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相對人汎卓公司為直接之競爭關係,行銷管道、販賣場所、消費客群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誤認之虞,提出詐騙相關新聞報導(本院卷第76至84頁,聲證9-1 至9-6 ,卷外壹週刊雜誌766 期第37至41頁)、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證明(本院卷第108 至119 、136 至157 頁,聲證14、16),是聲請人業已釋明其本案請求將來確有勝訴可能性。 ⒈相對人雖抗辯:聲證13號之網頁留言者刪除,聲證20之裁定為同名同姓之人,聲證24為不肖份子擅自登記,系爭商標TutorABC網路負面消息不少,相對人之董事黃信嘉、周信志、賴孟欣不知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在Tutorwell 正成營運時,未發生任何混淆誤認案例云云。惟聲證13、20、24非前述判斷之證據,自無須論述,而系爭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亦非僅僅由相對人公司負責人等主觀判斷,相對人之抗辯自非有理。 ⒉另,相對人抗辯聲證23圖片為相對人負責人黃信嘉於商用圖片網站上購買,提出相證7 商標檢索資料及相證8 網路購買證明為證(本院卷第257 至260 頁),然相證7 該商標之申請日為101 年9 月14日晚於系爭商標公告日96年6 月16日,而相證8 之網路圖片,確實與聲證22聲請人所使用之照片相同,廣告內容又均為線上英語教學網站,確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㈡利益之權衡: ⒈聲請人為經營線上英文學習,於網址之維護及「Tutor 」名稱之維持尤其重要性,若任由相對人使用近似系爭商標之網址,相關消費者無法判斷何者為聲請人所提供,必然造成聲請人重大的財產上損害之虞,而此一重大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如未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相對人停止使用相關之名稱及網址,日後聲請人在本案訴訟即使獲勝訴判決確定,亦因市場之負面評價,無法回復其網路經營之利益,本件應有保全之必要。 ⒉另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雖使相對人暫時無法使用網址及相關名詞,致相對人無法使用其商標及名稱、圖形,惟聲請人業已釋明其本案請求將來確有勝訴可能性,且已有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系爭商標與相對人商標、系爭MVP 圖形,造成聲請人商譽有所減損。是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後,應認本件確有必要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㈢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 ⒈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悖離處分之目的而逾越其必要之程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8條第2項)。 ⒉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停止使用「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http://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核其方法,尚屬適當,亦可執行。 ㈣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金額: ⒈據聲請人提出因相對人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第68至71頁,聲證5 、6 ),其董事完全為同一批人,乃關係企業,實收資本額各為1000萬元、500 萬元。考量相對人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自104 年12月起發生消費糾紛、經營不善(聲證9 、16)。 ⒉審酌相對人汎卓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第98至99頁,聲證11),其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00 萬元。 ⑴聲請人雖已釋明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惟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一旦實施,將使相對人就經營線上英語學習之狀態受有一定之限制,恐將對相對人巿場狀況、及商譽等造成影響,應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⑵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確有可能影響相對人線上英文教學發展之競爭地位與商譽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汎卓公司提供擔保金100萬元為適當。 ⒊又按定暫時狀態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此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準用第53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其終局之目的在於排除相對人之侵害,以減少損失。準此,准許相對人供擔保而撤銷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相對人得繼續使用系爭網域,雖可能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然其所造成之損失應得以金錢給付補償之。且相對人汎卓公司尚為小規模事業經營,倘不准其供擔保免為或撤銷本件暫時狀態處分,將使相對人恐因本件處分而陷入營運困難,而致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職是,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本院認相對人得供擔保金額200 萬元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2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36 條第1 項、第538 條之4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附註: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向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三、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