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9號聲 請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代 理 人 李幸倫律師 代 理 人 顏嘉盈律師 相 對 人 曾中慶 相 對 人 葉采旻 相 對 人 葉蕤中 相 對 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葉沛纓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