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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抗告人
曾中慶
抗告人
葉采旻
共同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抗告人
葉蕤中
抗告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抗告人
葉沛纓
共同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共同代理人
楊長峰專利師
相對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謝宗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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