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曾中慶 葉采旻 共同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抗 告 人 葉蕤中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抗 告 人 葉沛纓 共同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楊長峰專利師 相 對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謝宗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