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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 當事人
    曾中慶葉采旻葉蕤中葉沛纓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曾中慶 葉采旻 共同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抗 告 人 葉蕤中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抗 告 人 葉沛纓 共同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楊長峰專利師 相 對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謝宗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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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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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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