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曾中慶 葉采旻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抗 告 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抗 告 人 葉蕤中 葉沛纓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楊長峰專利師 相 對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謝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7日105 年度民暫字第9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抗告人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葉沛纓已變更為葉慶興,並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葉慶興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第67至7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曾中慶於99年1 月11日起至102 年11月30日間止,任職於相對人公司研發部之研究專員,於任職期間曾簽署「員工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約」,允諾就其在相對人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創作、開發所得之資訊或所接觸關於相對人公司之製程資訊,包括研究計畫及報告、製程、裝置、模具、專門技術等資訊,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會將相對人公司視為營業機密之資訊,嚴加保密,非經相對人公司書面同意,不會私自利用,亦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他人或對外發表出版(第1 、2 、4 、5 、8 條)。又抗告人曾中慶任職期間內所完成職務上之著作成果,其著作權或專利權屬於相對人公司所有。相對人公司於101 年9 月21日獲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而以「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訂專案契約書,於上開計畫期間(即101 年10月1 日起至102 年6 月30日止)係由抗告人曾中慶擔任「計畫主持人」,負責整體計畫之研發(含填寫研發紀錄)、督導、進度規劃、工時統計、經費控制等工作,此有研發紀錄、「線性滑軌近淨形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先期研究、全程執行總報告等件可證,抗告人曾中慶因此得接觸、瞭解相對人公司四輥式近淨形熱軋滑軌設備設計之概念、原理及實際運作之營業秘密。詎抗告人曾中慶明知其於相對人公司任職期間內所完成「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之研發成果及專利申請權屬於相對人公司(參原審聲證二員工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約第5 條、原審聲證三專案契約書第13條)、於研發成果產生日2 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研發成果(原審聲證三專案契約書第10條),竟於102 年11月30日離職前之不詳時間、地點,明知違反其保密義務,仍將所知悉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予其配偶即抗告人葉采旻及其姻親即抗告人葉蕤中、葉沛纓等人,渠等並於102 年12月27日推由抗告人葉蕤中將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以其名義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而使用之。該新型專利已於103 年7 月1 日取得新型專利證書(證書號M481078 ),發明專利則於105 年3 月21日取得發明專利證書(證書號I526258 ,下稱系爭專利)。渠等於103 年2 月27日設立志晟公司,抗告人曾中慶、葉采旻、葉沛纓分別擔任抗告人志晟公司總經理、董事、董事長。渠等另於 103 年11月25日,推由抗告人葉蕤中擔任發明人,並以抗告人志晟公司為申請人,將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而使用相對人公司營業秘密,再於103 年12月9 日,推由抗告人葉蕤中擔任發明人,並以抗告人志晟公司為申請人,將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向日本國特許廳申請發明專利,及向中國大陸申請發明專利而使用相對人公司營業秘密。嗣相對人公司於104 年9 月間發現抗告人葉蕤中以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始循線知悉上情,經相對人公司將抗告人等申請之我國專利、日本發明專利及中國大陸發明專利資料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比對,確認相對人公司之技術內容(即營業秘密)與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請求項技術內容實質相同,經相對人公司依法向高雄市調查處提出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告訴,由高雄市調查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查,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105 年3 月16日前往抗告人志晟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廠區執行搜索並扣得相關證物(電腦、各人員名片、生產線照片),足證抗告人等確有侵害相對人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 ㈡抗告人曾中慶於99年1 月11日起至102 年8 月7 日止任職於相對人研發部之研發專員,後於102 年8 月8 日起至102 年11月30日止轉任於相對人之子公司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斯特樂公司)研發部之研發專員,參與並負責相對人公司及斯特樂公司最核心之研發工作,除擔任系爭滑軌計畫之計畫主持人,並受指派拜訪各客戶,是由其職位、職務內容及法務部調查局於105 年3 月16日扣押抗告人曾中慶個人電腦檔案,可證其確實得接觸相對人公司及斯特樂公司之營業秘密,且對於相對人所屬集團未來技術發展走向,均知之甚詳。抗告人曾中慶在系爭滑軌計畫結束並獲得相關生產技術後,旋於102 年11月底以「前往學界任教職與其他不同產業公司擔任顧問職」為由計畫性離職,刻意隱瞞與其餘相對人成立抗告人志晟公司,並利用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申請專利以營利,已有不誠信之行為,且離職時未將系爭滑軌計畫技術完全交接,並帶走大量研究技術文件電子檔,造成相對人公司滑軌計畫產生技術斷層,則相對人公司及斯特樂公司之營業秘密勢必將隨其成立競爭對手即抗告人志晟公司而處於擅自使用或外洩之高度風險中,可認抗告人曾中慶行為外觀上已可使人相信其有擅自使用或洩漏相對人公司及斯特樂公司營業秘密之危險,相對人公司及斯特樂公司之營業秘密確實有遭侵害之可能。又抗告人曾中慶於任職相對人期間,曾簽署「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約」(原審聲證二),其中第4 條第1 項約定:「立約人於公司受聘期間有關職務創作、開發、收集所得之資訊、或立約人因職務關係或任職於公司(含關係企業)而取得或知悉資料,或經參閱公司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資訊,應謹守保密之責。」,且因抗告人曾中慶在102 年8 月8 日轉任斯特樂公司研發專員後,其亦得以知悉斯特樂公司之營業秘密,故相對人將關係企業即第三人斯特樂公司之營業秘密一併主張,請求抗告人曾中慶不得使用或洩漏其任職於相對人公司及關係企業斯特樂公司期間所知悉該2 公司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資訊。 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抗告人於兩造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5 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前,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在我國以任何方式使用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並駁回相對人其餘之聲請。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曾中慶於99年1 月11日起至102 年11月30日間止,先後任職於相對人公司及其子公司斯特樂公司之研發部研究專員,因此得接觸、瞭解相對人公司及其子公司斯特樂公司之四輥式近淨形熱軋滑軌設備設計之概念、原理及實際運作之營業秘密。詎抗告人曾中慶於102 年11月30日離職後將所知悉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予抗告人葉采旻及葉蕤中、葉沛纓等人,並於102 年12月27日推由抗告人葉蕤中將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以其名義向我國智慧局申請「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並以抗告人葉蕤中為發明人、抗告人志晟公司為申請人向日本及中國大陸申請對應案,抗告人等均構成侵害系爭營業秘密之行為,抗告人則否認之,並抗辯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不具秘密性,且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符營業秘密保護之要件云云。然查,相對人之「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為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抗告人曾中慶任職於相對人公司期間因職務關係,接觸並知悉該營業秘密之內容,並於離職後與抗告人等另行成立志晟公司,並由抗告人葉蕤中將系爭營業秘密內容持向我國智慧局申請新型及發明專利獲准,除造成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因申請專利公開而喪失秘密性外,並利用專利權之排他權獲取獨占市場之利益,甚至可以排除相對人公司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對相對人公司自有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反之,抗告人志晟公司係103 年2 月27日始設立登記(見原審聲證九公司登記資料),抗告人等並未提出葉蕤中具有研發「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技術之專業背景資料,或抗告人葉蕤中、志晟公司研發系爭專利之研發過程資料,抗告人葉蕤中於102 年12月27日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志晟公司於2014(103 )年11月25日在中國大陸,2014(103 )年12月9 日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顯然欠缺正當合法之權利來源,原裁定認為否准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對於相對人所造成之損害,遠大於准許本件聲請對抗告人造成之不利益,且抗告人繼續使用系爭專利技術,勢必影響相對人未來之競爭優勢,並造成專利價值因使用而遞減,相對人所遭受之損害無法以金錢彌補,而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原裁定認為相對人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已提出相當之釋明,相對人聲明第1 項,請求禁止抗告人自行或使第三人在我國以任何方式使用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聲明第1 項請求禁止抗告人自行或使第三人在外國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部分,按智慧財產權係採屬地主義,智慧財產權人僅於所取得權利之國家主權所及範圍內,得主張其權利,相對人依我國法主張營業秘密及專利權歸屬之權利,僅得在我國國內行使,相對人請求禁止抗告人在國外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尚屬無據,應予駁回。關於相對人聲明第2 項,請求抗告人曾中慶不得使用或洩漏其任職於相對人公司及關係企業斯特樂公司期間所知悉該二公司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產品行銷策略、產品製造技術及其他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之資訊部分,相對人並未具體釋明上開客戶名單、產品行銷策略、產品製造技術等營業秘密之內容,是否具有秘密性,抗告人曾中慶有侵害相對人及關係企業斯特樂公司之營業秘密之行為等,相對人雖聲請調閱刑事偵查卷宗,查明高雄市調查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查,並於105 年3 月16日前往抗告人志晟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廠區及抗告人曾中慶住處執行搜索之扣案物品等,惟經原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105 年度偵字第7527號卷宗,並未隨卷檢送該案扣案物品,且因該案尚在偵查中,原審無法將偵查卷宗內相關證據提示兩造表示意見,而無從審酌該部分之卷證資料,原裁定認為相對人就聲明第2 項,並未盡釋明之責,亦無從以擔保代之,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 原裁定審酌相對人就本件侵害營業秘密事件,業已提起本案訴訟(105 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請求抗告人等應連帶賠償3000萬元及法定利息,抗告人曾中慶違反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應賠償相對人年薪2 倍之違約金2,225,448 元,及兩造因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可能造成之損害及利益等一切情狀,酌定相對人以15,000,000元為抗告人供擔保。抗告人雖聲明願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惟原裁定認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非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自不宜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條準用同法第536 條之規定,准許抗告人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曾中慶、葉采旻抗告意旨: ⒈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實已在公開場合向多數人揭露過,其滑軌熱軋設備也曾對外開放參觀,公開之對象大多數為滑軌廠或競爭對手,亦未曾簽署過任何保密契約或條款,要難謂相對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所主張為營業秘密之技術,亦不足以用於生產,自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之要件。相對人之系爭滑軌計畫於102 年6 月30日即已結案終止,迄今有3 年之久,相對人就滑軌仍無法成功量產,相對人僅空泛主張「相對人曾中慶卻在階段性之系爭滑軌計畫結束後,旋於當年度(102 年)11月底計畫性離職,未將技術完全交接,並帶走大量研究技術文件電子檔,造成聲請人滑軌計畫產生技術斷層」云云,以掩飾並規避其釋明之責。惟依常情,殊難想像相對人視為至寶之營業秘密,會僅因抗告人曾中慶離職即產生技術斷層,致系爭滑軌計畫執行結束至今已有3 年之久,卻仍無法依其所稱之營業秘密據以正式量產近淨形熱軋滑軌素材,並有何急迫而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況相對人已於本院提起訴訟(105 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又已向智慧局提出系爭專利舉發案。抗告人志晟公司申請獲准之系爭發明專利之技術內容,如屬於相對人之營業秘密,相對人自得依專利法相關規定、民法不當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規定,請求抗告人志晟公司返還或移轉系爭專利,相對人請求之最終目的,尚非不得以金錢補償或回復,則本件因未定暫時狀態至本案判決勝訴止對於相對人而言,亦不會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⒉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僅係以其與關係企業之「營業秘密」有受侵害之虞為根據,與最高法院見解97年台抗字第419 號民事裁定涉及聲請人因「專利權」有受侵害之虞而聲請法院命相對人禁止使用相關技術生產產品不同,故相對人受保護必要性實已較低。且相對人公司之權利根據僅為「營業秘密」,原裁定所命禁止抗告人行使之權利,則為已特定化並通過智慧局審查之「專利權」,以營業秘密突破專利權保護,顯然輕重失衡。再者,原裁定亦未考量相對人實際上尚未完成其技術,並不能投入製造生產具有競爭力之滑軌產品,與此相對,抗告人志晟公司經過相當時間之努力,付出勞力與經費,現已能做出高品質滑軌成品,並已投入生產及銷售。此外,原裁定雖形式上有權衡雙方之損害與利益,然僅泛稱抗告人行使專利權將對相對人產生重大難於回復之損害,抗告人之專利權無合法權利來源云云。惟抗告人之專利權是否有合法來源,應經本案訴訟決定,是否能作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斟酌因素,不無可疑,是以求為廢棄原裁定,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等語。 ㈡抗告人志晟公司、葉沛纓、葉蕤中抗告意旨: ⒈相對人雖主張系爭研究計畫之「線性滑軌近淨形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為其營業秘密云云。惟依證人○○○證述可知,作業參數方為製程中因其秘密性而具備經濟價值之部分,然就聲證三系爭研究計畫之內容觀察後可知,系爭研究計畫中並無任何作業參數之資訊,已難認系爭研究計畫具備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另就相對人公司之設備觀之,依證人○○○證述:「原告公司(即相對人公司)之設備並非專用於製造滑軌素材,亦可用於製造彈簧鋼材」等語可知,相對人公司之設備既為習知且非專用於製作滑軌素材之設備,自屬已經公開而不可能為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再就相對人公司之製程觀之,依證人○○○證稱:「製程是百分百一樣的,是產品跟參數不一樣」等語可知,相對人公司彈簧鋼產品之製程亦與證人榮鋼公司產品之製程相同,僅係因兩者之作業參數不同而可製作出不同之產品,故相對人公司之製程亦屬已知之技術而不可能為相對人公司之營業秘密。綜上所述,相對人所主張之「線性滑軌近淨形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其中「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僅為作業參數之部分而已,其餘設備及製程均為已知,故相對人公司之設備及製程自無可能因其秘密性而具備經濟價值,且系爭研究計畫中又無任何作業參數之資訊,故相對人公司主張之營業秘密均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2 款之法定要件,自不得主張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⒉原審聲證十二之鑑定報告係以均等論為技術比對之依據,惟均等論乃基於專利侵害鑑定基準之理論,其理論基礎係用於認定產品之技術內容是否侵害專利,然該鑑定報告之目的係鑑定系爭專利是否揭露營業秘密內容,且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專利權之保護於法律上應屬二事,營業秘密其本質上既屬他人無從得知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營業秘密所有人僅能禁止他人以不正方法取得其營業秘密。反觀專利權不論技術之來源係基於各自獨立開發或還原工程所得等各種可能之情況,均係由最先申請者獨享專利權之保護,故專利法乃賦予專利權最強之排他性,專利法對於專利權之保護本即大於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而本件相對人既從未為專利之申請,並自始至終主張其營業秘密應受保護,其營業秘密受保護之程度自應限於營業秘密法得主張之範圍,而非逾越營業秘密法之範圍而主張其營業秘密得受專利法之保護,蓋營業秘密應受保護之程度本即不如專利權,已如上述,故營業秘密受保護之程度亦無可能如同專利權以均等論將專利權受保護之範圍擴大,而主張營業秘密亦得以均等論將營業秘密受保護之範圍擴大,故原審聲證十二鑑定報告錯誤將專利侵權理論引用於營業秘密與專利之比對,於未能確認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等於系爭專利之前提下,竟採用均等論認定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等於系爭專利,其理論基礎顯有錯誤,該鑑定結論乃倒果為因,自無可採。況退步言,縱依原審聲證十二鑑定報告所採用之均等論做為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與系爭專利之比對基礎(此為假設語氣,抗告人否認之),惟均等論之適用係以技術內容不落入專利範圍為前提,則以此亦可證明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該鑑定結論同屬錯誤,仍無可採。 ⒊相對人於原審係請求:「禁止抗告人自行或使第三人在我國或外國以任何方式使用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乃以請求抗告人不得實施專利法所賦予專利權人之四種專利權實施態樣之方式保護相對人所主張之營業秘密。惟相對人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與系爭專利無論於要件或內容上均有不同,已如上述,縱認相對人係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排除對於營業秘密之侵害,而非主張其營業秘密應受專利法之保護,惟實際上依專利權之四種實施態樣觀之,以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並不會對於營業秘密之本身造成侵害,蓋生產、製造、販賣等三種實施態樣實際上並不會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故相對人原審聲明除請求抗告人不得使用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以外,尚請求抗告人不得以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實際上已逾越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蓋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至多僅能排除使用系爭專利之態樣(且此以系爭營業秘密之內容等同於系爭專利為前提),而不得排除生產、製造、販賣等其餘三種態樣,故相對人於原審之聲明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原裁定主文第1 項命抗告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在我國以任何方式使用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云云,亦屬無據,應予廢棄。 ⒋相對人所提出之原審聲證一至十八,並無任一證據之待證事實為「抗告人生產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範圍」,故實際上原裁定自無從認定「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範圍」之事實。 ⒌因抗告人公司僅有「線性滑軌素材」一項產品而已,若依原裁定所命禁止抗告人反擔保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則抗告人公司將有因無法生產、銷售系爭產品而倒閉之無法回復之損害,且依證人○○○所言其無法分辨產品是由何種方式所製造等語可知,產品是否以相對人所主張之技術內容所製作,實際上無法從最終產品予以判斷,而抗告人公司之客戶為避免向抗告人公司訂購之產品有侵權疑慮,亦已因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而取消訂單(抗證2 ),故抗告人公司實際上已因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而無法銷售抗告人公司之產品,實有可能因此受有公司倒閉之不可回復之損害,應認本件有於抗告中停止執行之急迫性,且抗告人公司未來亦有可能於事實不明之情況下,遭法院強制執行致無法生產、銷售產品而倒閉,本件實屬因執行之結果將導致抗告人無法回復之損害,爰請求本院斟酌抗告人上述可能導致無法回復損害之情形,於兩造間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確定前,停止系爭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四、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假處分之原因,苟由聲請假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存在,即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並釋明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參照) 。而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98年台抗字第913 號裁定參照)。 五、經查: ㈠兩造間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之我國公告第I526258 號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請求項技術內容與相對人公司之技術內容(即營業秘密)實質相同,係侵害相對人之營業秘密,惟為抗告人所否認,兩造即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㈡相對人將來本案訴訟有勝訴可能性: ⒈本件相對人將其營業秘密內容特定為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第69頁反面),並主張系爭專利有使用相對人之聲證三「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下稱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故本院應審究者為相對人之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為何?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為何?系爭計畫是否為相對人營業秘密?系爭專利是否有使用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系爭計畫是否僅為概念或僅屬習知技術之集合? ⒉聲證三即系爭計畫包括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及研發記錄簿,計畫期間自101 年10月1 日起至102 年6 月30日,其技術分析如下: ⑴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 系爭計畫為一種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規畫,其○○係○○○○○○○○○○○○○○○○○○○○○○○○○○○○共有○○○○○○○○與○○○○○○○○○○○,圖○係○○○○○○○○○○○○○示意圖,○○○○○○○○機中有○○是○○○,另○○○○○○,前面兩組○○○○○○○○○○○○○○○,再經過○○○○○○○○○○○○○,所有○○○○○採用○○○○,○○○○○○之間具有適當的○○○○,○○○○後以適當的○○○○○○,接著○○○○○○進行○○○○○獲得○○○○○○○○,○○○○○○○○,再進○○○○○○○,最後○○○○○○○○○○○○○○,因此○○○○○○○○、○○○○○。加工完成之後○○○○○○○○○○○○○○、○○○○○○○○○○○○○○○○○○○○○○○○(參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17至18頁)。系爭計畫以○○○○○○○○○○(○○○○○○○○○○○○○○)與○○○○○技術,連續且大量地生產○○○○○,降低製造成本,減少生產工時,且完全不需球化與正常化處理,降低製造成本50%以上,加過程採用○○○○○方式加熱,環保節能且不會造成環境汙染,近淨型熱軋成型之滑軌精度可達0.1mm ,粗胚不需二次加工可直接進行研磨(參總報告第31頁),系爭計畫之主要圖式如本裁定附圖一所示。未來將朝下列幾個方向進行改善與提升(參總報告第23頁): ①○○○○○○○○○○○○機可加工尺寸提升至25型以上。 ②前面○○○○○○○○○機改成○○○近淨型滑軌粗胚熱軋機。 ③提升裁剪設備裁切精度。 ④增加儲料與包裝設備。 ⑤熱軋設備與相關設備整合自動化。 系爭計畫之優勢(參總報告第58頁): a.不需球化與正常化處理。 b.傳統滑軌抽線製程加工工時80小時以上,○○○○○成型加工工時只需1至2小時。 c.採用高週波感應方式加熱,環保節能且不會造成環境汙染。 d.○○○○○成型產能可達每小時800Kg 以上,每日最大產能可達6,000Kg 以上。 e.○○○○○成型之滑軌精度可達0.1mm ,○○不需二次機械加工可直接進行研磨。 系爭計畫產品應用範圍:包括(a) ○○○○○○○○○(b) ○○○○○○○○○○(c) ○○○○○○○○○(d) ○○○○○○○○○(e) ○○○○○○○(f) ○○○○○○○○○(g) ○○○○○○○○○(參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23至24頁),其示意圖如本裁定附圖二。 ⒊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⑴系爭專利為一種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包括送線機構、張力控制機構以及至少一組加熱軋延機構。送線機構用以輸送一胚材;張力控制機構用以控制胚材保持適當的輸送速度及輸送張力;加熱軋延機構包含電磁感應加熱系統和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電磁感應加熱系統包含有溫度回授控制裝置和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溫度回授控制裝置用以偵測胚材表面溫度,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用以加熱胚材並控制胚材保持於適合軋延溫度;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用以對胚材軋延塑性加工,其包含四只行星式排列的軋輥同時軋延該胚材的截面周圍(摘自系爭專利摘要),其主要圖式如本裁定附圖三所示。 ⑵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項,其餘均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如下:第1 項:一種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包括:一送線機構,用以輸送一胚材;一張力控制機構,用以控制該胚材保持適當的輸送速度及輸送張力;以及至少一組加熱軋延機構,係設置於該送線機構與該張力控制機構之間,該加熱軋延機構包含:一電磁感應加熱系統,係包含溫度回授控制裝置和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該溫度回授控制裝置用以偵測該胚材表面溫度,該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用以根據該溫度回授控制裝置所回饋的溫度數據加熱該胚材並控制該胚材保持於該適合軋延溫度,並應用電磁感應加熱對該胚材進行時間非常短的加熱,以免除後續對該胚材的球化退火與正常化熱處理,且不會造成表面發生脫碳情形避免在該胚材表面發生脫碳情形;及一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以對該胚材軋延塑性加工,其包含四只行星式排列之軋輥,以其四個軋延面組構成一軋延塑形面之四個邊,以同時軋延該胚材的截面周圍。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加熱軋延機構為三組,該些加熱軋延機構係連續串接排列設置。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胚材為一線材或棒材。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軋延塑形面包括標準型、微型、寬軌型、交叉滾珠與交叉滾柱型。 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之該四只行星式排列之軋輥,包含一主動輪組及一從動輪組,該主動輪組具有相對配置的相同直徑、相同轉速但相反方向轉動的軋輥,以將胚材咬入軋輥中,該從動輪組同樣為相同直徑、相對配置,但可不受拘束地自由轉動的軋輥。 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之軋延開度係為可調或不可調式。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具有冷卻系統提供軋輥強制冷卻。第8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至少三組加熱軋延機構之後更包含一冷卻機構,以對該加工完之胚材進行冷卻。 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其中,該張力控制機構之後,更包含一裁切機構,以對該冷卻完之胚材進行裁切。 ⒋抗告人所提出之先前技術: ⑴原審相證1 為軋鋼加工方法及軋輥示意圖,計有①1991年年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出版Manufactur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內容有各種不同形狀之鋼材軋延塑性加工方法及二輥與四輥式軋輥製造結構用型鋼示意圖、②2009年冶金工業出版社出版之軋鋼機內容有二輥與四輥式軋輥製造結構用型鋼示意圖、③2000年全華科技圖書出版之金屬塑性加工學內容有四輥式軋輥示意圖,其示意圖分別如本裁定附圖四所示。 ⑵原審相證2-1 為20009 月AISE Steel Technology 出版-Prcision rolling system(PRS)-a new dimension in sizing system 四輥軋機技術資料,原審相證2-2 為2001年出版-Advance solution fobor and wire-rod mills 四輥軋機技術資料,原審相證2-3 為2001年12月中國大陸之中國冶金期刊出版先進的棒線材軋機方案之翻譯資料。原審相證2-1 至2-3 是介紹一種軋制系統(PRS ),該系統既適用於棒材軋機也適用於線材軋機,其不僅是作為改善公差的定徑機,而且也用來簡化軋制工藝,它提供了以少量入口規格連續生產多種超細棒材的可能性,其中亦介紹先進的自動化張力控制系統,具有改善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擴大生產計畫的靈活性、縮短改變產品的停機時間等優點,原審相證2-3 之示意圖如本裁定附圖五所示。 ⑶原審相證3 為FERROUS WIRE HANDBOOK ,其第28章ROLLING FLAT AND SHAPED WIRE,無公開日期,其第43圖(如本裁定附圖六所示)有揭露解卷(Decoiling )、矯直(straightening )、清潔(Cleaning)、軋延(Rolling )、張力控制(Contro lling)、量測(Meas uring)與收卷(Coiling )等機構,其中之軋延為四輥式軋輥。 ⑷原審相證4 為2006年9 月至10月Wire &Cable ASIA出版The advantages of using induction heat technology inthe treatment or wire products,其第4 頁Radyne公司之線材連續式熱處理生產線設備配置圖包括:放線(Pay off )、送線輪(Pinch rolls )、矯直機(Straightener)、清潔系統(Wash system )、感應加熱(Induction temper section)、淬火(Quench)、感應回火(Induction temper section)、最後淬火(Final quench)、送線輪(Pinch rolls )、產品保護(Product protection)、裁切(Shear ),如本裁定附圖七所示。 ⑸原審相證5 為2001年1 月之日本高週波熱鍊株式會社發表的高週波熱處理彈簧鋼線,該資料之圖1-1 (如本裁定附圖八)顯示其包括:送線輪、矯直輪、感應加熱、冷卻系統等。 ⑹原審相證6 為中華民國2005年7 月11日公告之第I235768 號「熱處理異形鋼線及其置遭方法與裝置」,該專利係提供一種熱處理異形鋼線與其製造方法,係將壓延加熱裝置6 和四方滾輪壓延機7 以及燒鍛冷卻裝置8 集中配置於串列上,將原線鋼線W1藉由加熱裝置6 急速加熱至壓延溫度,再以四方滾輪壓延機7 壓延成預定剖面的異形鋼線W2,然後藉由扣旋滾輪9 一面施以張力的同時,壓延後立刻以燒鍛冷卻裝置8 急速冷卻而進行加工燒鍛,此時因扣旋滾輪9 為由附有扭矩變速器的馬達9a驅動,可使張力變動很小,並且異形鋼線尺寸變動22幾乎沒有;在燒鍛裝置後方,將重燒加熱螺旋10配置於串列上連續進行重燒,以單一流程製造經燒鍛熱處理的無彎折熱處理異形鋼線,其實施例之概念圖如本裁定附圖九所示。 ⑺原審相證7 為2008年臺灣區金屬品冶製工業同業公會60週年紀念特刊,其中有時任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專案經理曾中慶發表異形線材軋延製程與設備開發簡介,該簡介之前言記載異形線材被廣泛地運用在汽車彈簧、模具彈簧、線性滑軌、鎖、活塞環、錶帶、眼鏡架、工具等小五金零件。 ⑻原審相證15為101 年12月7 、8 日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第29屆全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其中相對人公司研發部曾中慶、○○○發表線性滑軌粗胚熱軋製程研究與實驗,內容有:圖5 為滑軌粗胚熱軋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示意圖,滑軌粗胚採連續式高溫熱軋與線上熱處理,加熱方式採前後居里二段式中週波感應加熱,加熱速率125 ℃/s,由於加熱速度非常快,不會造成材料表面脫碳與過多的氧化物,軋延設備採用自行開發的二輥式連續無扭軋機,可進行連續水平與垂直軋延,產線最快產速可達0.2m/s,滑軌軋輥輥路採三道次軋延,開始軋延溫度約1000℃,粗胚軋延完成後進入冷控區,以高速高壓水進行粗胚冷卻,冷卻速率約180 ℃/s,冷卻時間約1 秒,粗胚瞬間冷卻至620 ℃的恆溫變態區,接下來利用材料餘溫進行恒溫變態,恒溫變態區裝設電阻式加熱設備與保溫棉,並利用PID 電路進行溫度控制,以確保滑軌粗胚的變態溫度,變態完成後材料組織會轉換成機械性質優異的細波來鐵,變態完成後粗胚不會再扭曲變形,最後,粗胚空冷至室溫再裁切成所需長度。⒌原審聲證三是否為相對人之營業秘密? ⑴按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⑵經查: ①系爭計畫包括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及研發記錄簿,是一種以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與線上熱處理技術,其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17至18頁之圖24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規畫圖揭示共有兩組二輥式熱軋機與一組四輥式近淨型熱軋機,圖26為預計開發的四輥式熱軋機設備示意圖,四輥式近淨型熱軋機中有兩軋是主動輥,另兩輥是從動輥,前面兩組二輥式軋機進行水平與垂直粗軋後,再經過四輥式近淨型熱軋機進行精軋,所有熱軋設備皆採用伺服馬達,送線輪與軋輥之間具有適當的張力控制,熱軋完成後以適當的水量進行冷卻,接著恆溫10秒以上進行相變化轉換獲得均勻的波來鐵組織,滑軌完成項變態後,再進沖水冷卻至室溫,最後裁切成所需的尺寸置於冷卻床上,因此滑軌不會產生翹曲、變形或扭轉。加工完成之後近淨形滑軌只需再進行鑽孔加工、表面高週波感應加熱淬火硬化處理與滾珠溝槽精密研磨,該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係整合異形線材加工、二輥式與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及線上熱處理之技術且係可用於生產之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 ②因原審聲證三資訊的秘密性,而得以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Near Net Shape Hot Rolling)與線上熱處理技術,連續且大量地生產近淨型滑軌,降低製造成本,減少生產工時,且完全不需球化與正常化處理,降低製造成本50%以上,加過程採用高週波感應方式加熱,環保節能且不會造成環境汙染,近淨型熱軋成型之滑軌精度可達0.1mm ,粗胚不需二次加工可直接進行研磨(參總報告第31頁),產品應用範圍:包括(a) 標準型滾珠線性滑軌、(b) 低組裝型滾珠線性滑軌、(c) 微小型滾珠線性滑軌、(d) 寬軌型滾珠線性滑軌、(e) 滾珠型線性滑軌、(f) 交叉型滾珠線性滑軌、(g) 交叉型滾柱線性滑軌(參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23至24頁),應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③查原審聲證三之「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首頁右上角已註記「機密文件」,應係對於該計畫已認定為「機密文件」,且對於合作對象於「願意試用滑軌素材意向書」(參總報告第66頁),訂有「為表達甲、乙雙方對上述議題之合作意願及確保機密不外洩」,另原審聲證二「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約」對員工訂有對於所知悉或持有之公司機密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屬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抗告人曾中慶已簽署如原審聲證二之員工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約,自應遵守。④綜上,原審聲證三係可用於生產之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合於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要件之規定。職是,足認原審聲證三為相對人之營業秘密資訊。 ⑶抗告人辯稱相對人所主張之技術內容,甚至只是「概念」而已,實不符營業秘密之要件云云。惟查,原審聲證三之「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17頁圖23有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規畫圖、第18頁第26圖有預計開發的四輥式熱軋機設備示意圖及總報告第52頁已揭示有實際設備照片,且抗告人所提出之原審相證8 第28頁也說明相關設備已可進入小批量生產階段,已非「概念」,故抗告人所辯不足採。 ⑷抗告人復辯稱相對人於102 年7 月4 日指派抗告人曾中慶、訴外人○○○2 人拜訪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與採購○○○,亦曾做過「陽旻企業與線性滑軌近淨形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介紹」簡報,簡報內容已公開揭露系爭滑軌計畫之滑軌熱軋製程示意圖,圖中前二站之軋輥為二輥式,第三站之軋輥為四輥式,相對人並未採取任何保密措施;又相對人復於102 年8 月19日指派抗告人曾中慶、訴外人○○○2 人拜訪精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副理○○○,同樣做過「陽旻企業與線性滑軌近淨形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介紹」簡報,簡報內容亦公開揭露系爭滑軌計畫之滑軌熱軋製程示意圖,圖中前二站之軋輥為二輥式,第三站之軋輥為四輥式,相對人亦未採取任何保密措施云云。然查,原審相證8 之簡報內容有關系爭「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之內容為第20至28頁,其內容無系爭計畫「加熱方式採前後居里二段式中週波感應加熱,加熱速率125 ℃/s,開始軋延溫度約1000℃,冷卻時間約1 秒,粗胚瞬間冷卻至620 ℃的恆溫變態區,接下來利用材料餘溫進行恒溫變態,恒溫變態區裝設電阻式加熱設備與保溫棉,並利用PID 電路進行溫度控制,以確保滑軌粗胚的變態溫度」(參總報告第46頁)之製程內容與設備之設計圖,亦未揭露前面二組二輥旋臂式熱軋機改成四輥式近淨型滑軌粗胚熱軋機之製程或設備配置,難謂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已公開,另抗告人亦未舉證「榮剛集團」、「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宏剛精密有限公司」於102 年10月29日參訪相對人公司,抗告人曾中慶負責向與會人員進行「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開發成果簡介」之簡報內容為何,自難謂該簡報內容詳盡揭露系爭計畫之營業祕密。職是,抗告人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⒍系爭專利是否侵害相對人系爭計畫之營業秘密? ⑴系爭計畫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技術特徵比較,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⑵查系爭計畫為一種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與系爭專利為一種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皆係有關基材於線上成型及熱處理技術之製程及其相關設備的相同技術。 ⑶次查,系爭計畫總報告第43頁最上圖揭示具一送線機構,用以輸送一胚材(coil);一張力控制機構(pinch roll),用以控制該胚材保持適當的輸送速度及輸送張力;以及至少一組加熱軋延機構(近淨形熱軋成形),係設置於該送線機構(pinch roll)與該張力控制機構(pinch roll)之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送線機構,用以輸送一胚材;」、「一張力控制機構,用以控制該胚材保持適當的輸送速度及輸送張力;」及「以及至少一組加熱軋延機構,係設置於該送線機構與該張力控制機構之間,」之技術特徵。 ⑷又查,系爭計畫之加熱軋延機構包含:一電磁感應加熱系統(induction heating ),係包含溫度回授控制裝置(PID 電路,參總報告第42頁)和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感應加熱設備透過不同的頻率、供率與加熱時間,可精確地控制加熱深度與溫度,感應加熱時間,不會造成材料表面發生嚴重脫碳(參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14頁),且不需球化與正常化處理(參總報告第58頁),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加熱軋延機構包含:一電磁感應加熱系統,係包含溫度回授控制裝置和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該溫度回授控制裝置用以偵測該胚材表面溫度,該頻率與功率控制系統用以根據該溫度回授控制裝置所回饋的溫度數據加熱該胚材並控制該胚材保持於該適合軋延溫度,並應用電磁感應加熱對該胚材進行時間非常短的加熱,以免除後續對該胚材的球化退火與正常化熱處理,且不會造成表面發生脫碳情形避免在該胚材表面發生脫碳情形;」之技術特徵。 ⑸再查,系爭計畫具一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4H-RollingMill),以對該胚材軋延塑性加工,其包含四只行星式排列之軋輥,以其四個軋延面組構成一軋延塑形面之四個邊,以同時軋延該胚材的截面周圍(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第18頁),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四輥式近淨型軋延機構,以對該胚材軋延塑性加工,其包含四只行星式排列之軋輥,以其四個軋延面組構成一軋延塑形面之四個邊,以同時軋延該胚材的截面周圍。」之技術特徵。 ⑹綜上,系爭計畫已揭露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相同之技術內容,由於系爭計畫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 年12月27日,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利用到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9 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 ,自亦已利用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總報告第23頁前面二組二輥旋臂式熱軋機改成四輥式近淨型滑軌粗胚熱軋機之技術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總報告第53頁第一段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8 、9 為總報告第43頁圖A-16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6 為習知技術,故系爭專利應有利用到系爭計畫之技術內容,已侵害相對人系爭計畫之營業秘密。職是,抗告人所辯相對人主張之營業秘密技術內容與抗告人之專利內容不同云云,並非可採。 ⒎系爭計畫是否僅屬習知技術之集合? ⑴原審相證1 為軋鋼加工方法及軋輥示意圖,內容中僅有二輥式軋輥與四輥式軋輥示意圖,惟原審相證1 僅為單純軋輥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不同。 ⑵原審相證2-1 至2-3 是介紹一種軋制系統(PRS ),該系統既適用於棒材軋機,也適用於線材軋機,不僅是作為改善公差的定徑機,而且也用來簡化軋制工藝,提供了以少量入口規格連續生產多種超細棒材的可能性,其中亦介紹先進的自動化張力控制系統,具有改善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擴大生產計畫的靈活性、縮短改變產品的停機時間等優點,惟原審相證2-1 至2-3 皆僅為單純軋輥設備或多道次軋輥技術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不同。 ⑶原審相證3 第43圖有揭露解卷(Decoiling )、矯直(strai ghtening)、清潔(Cleaning)、軋延(Rolling )、張力控制(Controlling )、量測(Measuring )與收卷(Coiling )等機構,其中之軋延為四輥式軋輥,其內容雖為線上軋輥系統,惟原審相證3 並無熱處理設備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不同,且原審相證3無公開日期,不得採為系爭計畫之習知技術。 ⑷原審相證4 僅係線材線上熱處理,並無系爭計畫「採前後居里二段式中週波感應加熱,加熱速率125 ℃/s,滑軌軋輥輥路採三道次軋延,開始軋延溫度約1000℃,冷卻時間約1秒,粗胚瞬間冷卻至620℃的恆溫變態區,接下來利用材料餘溫進行恒溫變態」(參總報告第42頁)之熱處理內容,自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不同。⑸原審相證5 為2001年1 月之日本高週波熱鍊株式會社發表的高週波熱處理彈簧鋼線,該資料之圖1-1 顯示其包括:送線輪、矯直輪、感應加熱、冷卻系統等,惟其製程設備之配置與熱處理之溫度、時間圖與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不同。 ⑹原審相證6 係提供一種熱處理異形鋼線與其製造方法,係將壓延加熱裝置6 和四方滾輪壓延機7 以及燒鍛冷卻裝置8 集中配置於串列上,其內容雖有一組壓延加熱裝置6 和四方滾輪壓延機7 ,惟由其圖一之熱處理異形鋼線之製造裝置構成的概念圖,可知其上製程之軋輥與熱處理設備之組成及配置與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不同。 ⑺原審相證7 僅是異形線材軋延製程與設備開發簡介,其上並無介紹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內容。⑻原審相證15其內容雖有公開「圖5 為滑軌粗胚熱軋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示意圖,滑軌粗胚採連續式高溫熱軋與線上熱處理,加熱方式採前後居里二段式中週波感應加熱,加熱速率125 ℃/s,由於加熱速度非常快,不會造成材料表面脫碳與過多的氧化物,軋延設備採用自行開發的二輥式連續無扭軋機,可進行連續水平與垂直軋延,產線最快產速可達0.2m/s,滑軌軋輥輥路採三道次軋延,開始軋延溫度約1000℃,粗胚軋延完成後進入冷控區,以高速高壓水進行粗胚冷卻,冷卻速率約180 ℃/s,冷卻時間約1 秒,粗胚瞬間冷卻至620 ℃的恆溫變態區,接下來利用材料餘溫進行恒溫變態,恒溫變態區裝設電阻式加熱設備與保溫棉,並利用PID 電路進行溫度控制,以確保滑軌粗胚的變態溫度,變態完成後材料組織會轉換成機械性質優異的細波來鐵,變態完成後粗胚不會再扭曲變形,最後,粗胚空冷至室溫再裁切成所需長度」之技術內容,惟其採三道次軋延皆為二輥式,且其熱處理設備之配置位置及熱處理之溫度、時間圖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內容不同。 ⑼承上,原審相證1 、原審相證2-1 至2-3 、原審相證3僅 為軋輥或線上軋輥系統及其設備,原審相證4 為線上熱處理及原審相證7 為異形線材軋延製程與設備開發簡介皆僅是有關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之部分設備,而原審相證5 、原審相證6 及原審相證15雖皆有關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然其軋輥及熱處理設備之配置位置及熱處理之溫度、時間控制圖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內容尚有不同。又抗告人所提出之先前技術-我國第M420368 號「梯型鋼線線材之軋研機構與相關設備」(未編證號)其線材粗軋機係為三滾式軋延機,線材精軋機為二滾式軋延機,與系爭計畫並不相同,況熱處理設備配置亦不同,即該專利之軋輥及熱處理設備之配置位置及熱處理之溫度、時間控制圖與系爭計畫「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軋輥與線上熱處理整合之技術內容尚有不同。職是,抗告人辯稱系爭計畫僅屬習知技術之集合,尚難足採。 ⒏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利用相對人系爭計畫之設計概念及技術原理的營業秘密,相對人代理人○○○雖自承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6 之技術特徵為習見,惟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9 為依附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則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9 自亦有利用相對人之系爭營業秘密,故本院認為相對人對於抗告人等洩漏及使用相對人公司所有營業秘密之事實,業已提出相當之釋明。職是,相對人將來就上開爭議對抗告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應有勝訴之可能性。㈢聲請之准駁對於相對人或抗告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及雙方損害之程度: ⒈查相對人之系爭計畫為其營業秘密,抗告人曾中慶任職於相對人公司期間因職務關係,接觸並知悉該營業秘密之內容,並於離職後與其餘抗告人另行成立志晟公司,並由抗告人葉蕤中將系爭營業秘密內容持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及發明專利獲准,除造成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因申請專利公開而喪失秘密性外,並利用專利權之排他權獲取獨占市場之利益,甚至可以排除相對人公司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對相對人公司自有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反之,抗告人志晟公司係103 年2 月27日始設立登記(見原審聲證九公司登記資料),抗告人等並未提出葉蕤中具有研發「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技術之專業背景資料,或抗告人葉蕤中、志晟公司研發系爭專利之研發過程資料,抗告人葉蕤中於102 年12月27日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志晟公司於2014(103 )年11月25日在中國大陸,2014(103 )年12月9 日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顯然欠缺正當合法之權利來源,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否准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對於相對人所造成之損害,遠大於准許本件聲請對抗告人造成之不利益,且抗告人繼續使用系爭專利技術,勢必影響相對人未來之競爭優勢,並造成系爭營業秘密因系爭專利之使用而價值遞減,相對人所遭受之損害無法以金錢彌補,而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 ⒉抗告人固主張相對人未釋明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且原裁定未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利益予以權衡云云。但查: ⑴相對人於原審已主張系爭滑軌計畫是一項持續進行之長期計畫,並非於102 年6 月30日結案即告結束,此由原審聲證三線性滑軌近淨形連續式熱軋成型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第23頁所示「未來技術規格之改善或提升方案」可證。又相對人賦予曾中慶計畫主持人職位,惟曾中慶在階段性之系爭計畫結束後,旋於當年度即102年11月底計畫性離職,未將技術完全交接,並帶走大量研究技術文件電子檔,若因此造成相對人系爭計畫產生技術斷層,在歷經相當時日後方補足此技術斷層,而使滑軌計畫得以延續,誠符合一般常情,又抗告人藉此時機搶先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企圖阻擋相對人繼續進行系爭計畫,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於105 年3 月16日扣押曾中慶個人電腦檔案中有大量相對人技術文件、在職時所撰寫之志晟公司成立計劃、相對人客戶全球傳動公司之入股志晟公司計畫書等文件可證。 ⑵又相對人於104 年9 月間發現抗告人以系爭計畫申請專利,係侵害相對人之營業秘密,立即採取相應法律途徑,包括蒐集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於105 年1 月27日提起刑事告訴,待法務部調查局於105 年3 月16日搜索取得相關事證後,旋於105 年3 月31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此急迫性與系爭計畫是在102 年6 月30日結案完全無涉。 ⑶再者,相對人及斯特樂公司陳稱其發展系爭計畫及後續提升方案,自102 年迄今已投入為數可觀之勞力、時間、費用,可望創新技術得以在滑軌半成品市場獲得足夠市占性,並非不能製造生產具有競爭力之滑軌產品,若許抗告人繼續利用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勢必影響相對人之競爭優勢,而遭受之競爭能力損害,應認本件符合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之要件。反觀抗告人使用相對人之營業秘密事實已甚為明確,渠等本不得使用相對人之營業秘密,甚至以之從事營利行為,是原審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對於抗告人並不會造成任何損失,則衡量雙方利益,相對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可得避免之損害,顯然大於抗告人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可能蒙受之不利益,該爭執之法律關係存有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㈣聲請之准駁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本件無論准許或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其影響僅在當事人間之私經濟利益,對公眾利益並無造成影響可言。 ㈤抗告人志晟公司雖陳稱已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而無法銷售該公司之產品,實有可能因此受有公司倒閉之不可回復之損害,應認本件有於抗告中停止執行之急迫性,請求本院斟酌抗告人上述可能導致無法回復損害之情形,於兩造間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確定前,停止系爭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云云。然查,相對人依原裁定提供擔保金,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於105 年12月21日執行當日,抗告人曾中慶一再陳稱:「我們有製造這滑軌,但我們沒有使用上開專利製造」、「我們有製造滑軌素材,但沒有使用上開專利來製造」、「我們最近因為備料及設備保養所以停產」等語,足證抗告人否認使用系爭專利,且抗告人志晟公司目前停產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12月21日執行筆錄(參本院卷第100 至102 頁)附卷可稽。職是,原審裁定抗告人不得使用系爭專利,自不會造成抗告人受有任何損害,益徵抗告人主張:如果因定暫時狀態處分而無法製造,有可能導致抗告人公司因此倒閉之無法回復之損害云云,要無可採。職是,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2 項請求於兩造間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確定前,在本件抗告中停止系爭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為無理由,爰不予准許。 ㈥至抗告人雖提出抗證二: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傳動公司)105 年12月3 日函文(見本院卷第98頁),主張全球傳動公司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要求取消訂單,致抗告人公司無法銷售產品,有可能因此受有倒閉之不可回復之損害,而有於抗告中停止執行之急迫性云云。惟查,抗告人公司與全球傳動公司間訂單是否取消或暫停,係屬抗告人公司可否向全球傳動公司主張契約權利之問題,而本件原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屬適法,已如上所述,且由抗告人曾中慶於上開執行筆錄陳稱沒有使用上開專利製造,停產係因最近備料及設備保養所致等語,參以證人即全球傳動公司採購經理○○○於本案訴訟106 年1 月4 日到庭證稱:「(問:由簡報內容可以知道四輥式熱軋製程的開發技術是由陽旻企業公司所開發,曾中慶後來拿這個開發技術所生產的產品與你們交易時,你們不覺得奇怪嗎?)我買東西不會問這麼多是不是秘密,我買就是要用,能夠用再說,是否為營業秘密是你們內部才知道,對我來講,我只關心是否符合公司利益」等語(參抗證一第7 頁,見本院卷第92頁),足見全球傳動公司並不在乎所購買之產品是否涉及他公司之營業秘密,則與上開抗告人曾中慶陳述及證人○○○證言相左之抗證二全球傳動公司函文是否可採已有疑問,但由此適可證明抗告人確有與相對人客戶交易之情事,抗告人使用系爭營業秘密之結果已導致相對人客戶之流失,難謂不會對相對人在市場上之交易造成影響,而有無法彌補之鉅額損害。因此,抗告人上開所述,亦不足採。 六、綜上,本院審酌本件各項證據資料,認相對人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等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準此,原裁定准相對人以1,500 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發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抗告人供擔保後,抗告人於兩造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本院105 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前,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在我國以任何方式使用中華民國公告第I526258 號「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發明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