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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抗字第12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抗告人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相對人
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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