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良
- 原告
- 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宗憲
- 被告
- 曾中慶
- 被告
- 葉采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 被告
- 葉蕤中
- 被告
-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慶興
- 被告
- 葉沛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陶光星律師
楊長峯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