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原 告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原 告 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謝宗憲 被 告 曾中慶 被 告 葉采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葉蕤中 被 告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被 告 葉沛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楊長峯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