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非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被 告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怡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並追加聲明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補字第167 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790,916 元(本院卷二第200 頁),並據繳納裁判費8,074,480 元(本院卷一第2 頁)。原告復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783,445,901 元(本院卷四第1 至2 頁)。綜計本件原告之起訴利益為1,821,236,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42,184元,另加計其請求裁判書登報之裁判費3,000 元,合計為13,245,184元。扣除前述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074,48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70,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楚君